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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用機場四周一帶禁止養鴿軍用港口限制區內禁止採藻、繫泊、養殖違者可處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

發布日期:
記者: 鄭大行/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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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塞堡壘地帶法部分條文已修正通過並經總統公布,此次修正內容包括第一條、第七條之一、第七條之二、第十四條之一,主要以軍用機場、港口的禁止事項與罰則等,提醒地區民眾注意。

要塞堡壘地帶法修正通過的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國防上所必須控制與確保之戰術要點、軍港及軍用飛機場,稱為要塞堡壘;要塞堡壘及其周圍之必要區域(含水域),稱為要塞堡壘地帶。

第七條之一:軍用飛機場禁止牲畜侵入,對已侵入之牲畜及鳥類顯有危害飛航安全者,得捕殺之。

軍用飛機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內,禁止飼養飛鴿或施放有礙飛航安全之物體。

軍用飛機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內,權責機關應採取適當措施,防止飛鴿、鳥類及牲畜侵入。

前二項所稱一定距離範圍,由國防部會同有關機關劃定公告之。

第七條之二:軍用港口限制區內為發揮安全防護及武器效能所規劃之範圍,禁止採藻、繫泊、漁獵及養殖等。

商(漁)船、漂浮器、人員及外國籍軍艦等,非經國防部同意,禁止進入軍用港區與限制水域。

第十四條之一:違反第七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者,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所處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本法修正施行前,於軍用飛機場四周一定距離範圍內已設之鴿舍,由權責機關會同警察機關,令其所有人限期遷移,並由權責機關給予補償;屆期不遷移者,強制拆除,不予補償,並依前項規定處罰。

前項拆遷補償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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