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建設經費打折影響金馬發展甚鉅縣籍立委吳成典提案促請中央編列預算專款支應並依法編列離島建設基金輔助之獲朝野廿六位立委連署經院會討論無異議通過將送政院研處
由於中央主管機關未依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進行離島開發建設及設置離島建設基金,致離島建設條例建設離島之意旨無法落實,縣籍立委吳成典昨日在立院提案促請中央主管部會編列預算專款支應離島開發建設所需經費,並依法編列「離島建設基金」,將離島重大興建計畫列入國家中長程發展規劃,由主管部會編列公務預算支應,全力推動。該案獲得馬祖籍立委曹原彰等朝野立委二十六人連署,經院會討論無異議通過,將送請行政院研處。
吳成典在提案說明中指出: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依本條例所為離島開發建設,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專款支應,若有不足,由離島開發建設基金補足之。」第十六條規定:「為加速離島建設,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離島建設基金,基金總額不得低於新台幣三百億元,:::」。其就離島開發建設之經費來源及離島建設基金之來源規定甚明。
他指出,金門、馬祖地區位處邊陲,幅員小、人口少,資源貧乏,又因長期實施戰地政務,致政府長期漠視地區民生基礎建設,以致金門、連江縣民所得偏低,生活水準遠落後於台灣本島。政府為縮短城鄉差距,改善離島居民生活,乃制訂「離島建設條例」,期經由本法提供離島開發建設之實質保障,立意良善,惟因行政機關心態保守、執法偏差,致難期發揮本法預期效益,殊為可惜。
吳成典表示:離島「綜合建設實施方案」各項建設計畫所需經費於八十九年四月五日「離島建設條例」公布施行前原亦由中央主管部會編列預算專款支應,本法對此部份更加以立法明文規定;惟本法施行後,中央自九十年度起卻一改過去由部會編列預算支應之作法,悉由離島建設基金統籌支應,如以補助金門縣之經費為例:依八十九年度「金門縣地區綜合建設實施方案」原編列二十八億九千萬餘元,自九十年度行政院改由離島建設基金統籌支應後,以八十九年度計劃規模原應編列四十餘億,竟縮減為十四億九十三萬六千元;九十一年度復以中央財政困難為由再減為八億七千七百九十萬元,如此運作之後已嚴重影響離島開發建設,實悖上述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五條之立法意旨。
他也指出:「離島建設基金」依離島建設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其基金總額不得低於新台幣三百億元,第一款指定基金來源之一由中央政府分十年編列預算或指定財源撥入。則依其立法意旨該基金顯屬「留本基金」,以本法第十五條規定:於離島開發建設經費不足時調節之用,輔助性質至為明確,惟行政院主計處卻將之定位為特別收入基金,按年編列支用,如此三百億元基金之設置恐遙遙無期,難以實現,應予以檢討釐清。
吳成典強調,離島建設乃國家整體發展之一環,若有跨越三至五年之建設計劃,如金門港興建計劃、金烈(和平)大橋興建計劃等,亦允宜列入國家中長程建設計劃,通盤檢討,全力推動,以落實中央加速離島偏遠建設之宗旨。
吳成典特別要求中央主管機關宜儘速落實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立法精神,將「離島綜合建設實施方案」之各項建設經費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專款支應,若有不足,方由離島開發建設基金補足之,並將離島建設基金依該法定位為「留本基金」,分年依法編足三百億元,以補助離島建設不足之經費。此外,將金門商港興建計畫、金門大橋等重大興建計畫列入國家中長程發展計畫,由主管部會編列公務預算支應,全力推動,不僅順應民意,亦可彰顯政府照顧偏遠地區住民之德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