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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災戶申報稅捐減免應在規定期限內辦理

發布日期:
記者: 鄭琪云/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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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一大地震侵襲,造成臺灣部分地區嚴重災害,財政部特就與納稅人關係較為密切之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房屋稅、地價稅及使用牌照稅等稅目之減免規定,提醒納稅人應依相關規定在期限內辦理減免。

財政部所提有關稅目規定包括:

(一)所得稅: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後三十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如災區內之工廠或分支機構與其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亦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就近申請派員勘查。

(二)營業稅:一、小規模營業人凡因受災影響無法營業者,申請該管稅捐稽徵處或分處准予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二、一般營業人之商品、原物料、在製品、製成品因災害而變質、損壞、毀滅、廢棄者,報經該管稅捐稽徵處或分處派員至現場查看屬實後,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予以認定。

(三)貨物稅:受災之貨物稅廠商,其已稅貨物如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應檢具證明文件,得依貨物稅條例第四條及貨物稅稽徵規則有關規定辦理退稅。又主管稽徵機關查明確因遇火焚毀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貨物稅者,主管稽徵機關得准其申報繳納期限展延一個月。

(四)房屋稅:房屋因遭災害侵襲受損,納稅義務人得於災害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處申請減免房屋稅。房屋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者,房屋稅減半徵收;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者,免徵房屋稅。

(五)地價稅: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十二條規定,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地價稅全免。受災土地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應於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前(即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二日)向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處或分處提出申請。

(六)使用牌照稅:汽、機車受損,如持有證明文件向監理單位辦理報廢手續者,其使用牌照稅按實際使用日數計徵,並應自災害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申請。

另為方便災區納稅義務人申請減免各項稅捐,財政部將要求各稅捐稽徵機關確實依據財政部八十四年六月十五日台財稅第八四一六二九六八一號函訂之「稽徵機關輔導受災納稅義務人申報減免稅捐服務注意事項」規定,應主動輔導轄內受災納稅義務人申報(請)各項稅捐減免。

財政部並指出,納稅人如對於災害損失有關稅捐減免之規定,或報備方式有不明瞭的地方,亦可就近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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