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來台觀光許可辦法部分條文業經修正發布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部分條文業經內政部、交通部會銜發布,並自即日起實施,辦法修正重點如下:
一、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觀光資格:
(一)赴國外留學、旅居國外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或旅居國外四年以上且領有工作證明者及其隨行之旅居國外配偶或直系血親。
(二)赴香港、澳門留學、旅居香港、澳門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或旅居香港、澳門四年以上且領有工作證明者及其隨行之旅居香港、澳門配偶或直系血親。
(三)在大陸地區有固定正當職業、學生或有等值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之存款,並備有大陸地區金融機構出具之證明等情形之一,赴國外旅遊或商務考察轉來臺灣地區觀光者。
以上三類大陸地區人民得經申請來台灣地區觀光,申請程序包括:
(一)旅居國外、香港或澳門者,申請書及應備文件先送我國駐當地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政府授權機構審查後,寄臺灣地區經交通部觀光局核准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並向中華民國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繳納保證金之旅行社(以下簡稱臺灣地區旅行社,目前有臺北市山富、晟源、東假、新亞、台友、陽達、假日、宏祥等八家旅行社)組團代為申請許可。
(二)赴國外旅遊或商務考察轉來臺灣地區觀光者,申請書及應備文件逕寄臺灣地區旅行社代申請。
(三)每團人數由最低十人,降為七人以上,不足七人之團體不得送件。啟程來臺觀光每團人數,仍維持五人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