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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轉頒「電子商務消費者保護綱領」作為各機關單位研擬推動相關措施準則

發布日期:
記者: 許加泰/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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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政府轉頒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所訂「電子商務消費者保護綱領」,各機關單位可參照該綱領,檢討現行法規並依需要訂定,推動相關措施。

電子商務雖提供消費者便利之購物環境,但也造成新的消費者保護問題,如交易安全、隱私權保護、網路詐欺及跨國界之消費爭議處理等。又由於電子商務具有全球化、技術密集、快速變遷及匿名性之特性,以致所衍生之消費者保護議題,遠較其它交易型態複雜,政府、企業經營者及消費者必須共同合作面對,為提供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與其他交易型態相同之保護,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乃訂定該綱領,該綱領之目的在確保交易公平,保障消費者權益,建立消費者對電子商務之信心,促進電子商務健全發展,並提供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研擬電子商務中消費者保護措施之準則。

該綱領適用於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之電子商務。

該綱領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消費者: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

二、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

三、電子商務:指透過電子網路所進行有關商品或服務之廣告、行銷、供應、訂購或遞送等各項商業活動。

四、消費爭議: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因商品或服務所生之爭議。

五、消費者保護團體:指以保護消費者為目的而依法設立登記之法人。

在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所受之保護,不應低於其他交易型態中所受之保護,政府、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及消費者應共同合作,透過法令管制、業者自律、教育宣導、技術應用及國際合作等各項措施,達成前項目標。

從事電子商務之企業經營者應尊重及維護消費者權利,採行公平之商業、廣告及行銷活動,企業經營者不得進行欺騙、誤導、詐欺或不公平之商業、廣告及行銷活動。企業經營者應建立自律機制,並採行易於使用之程序,使消費者可以選擇是否希望收到其主動寄發之商業電子郵件。消費者表示不願意收到企業經營者主動寄發之商業電子郵件時,企業經營者應即停止寄發。企業經營者應提供充分、正確、清楚且易於瞭解之資訊。電子商務契約企業經營者應採取適當之交易措施,以利消費者能理性地進行交易。企業經營者應採取適當之措施保障交易安全,以保護於網路上傳輸及儲存於企業經營者處之付款及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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