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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成典提替代役與常備兵役役期應相同將付委與相關提案併案審查

發布日期:
記者: 本報/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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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第五屆第一會期第十七次院會昨(二十四)日上午通過了縣籍立委吳成典所提之「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交付內政及民族委員會,與相關提案併案審查。該案主要是將目前替代役役期修正與常備兵役役期相同,俾符合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

吳成典指出:依兵役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兵役,為軍官役、士官役、士兵役、替代役。」是以替代役屬兵役之一種,依據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應與其他役種平等對待之。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七條第一項:「常備役體位服替代役之役期較服常備兵役役期長四至六個月;替代役體位服替代役役期與服常備兵役役期相同。」及第二項:「因宗教因素申請服替代役者,其役期應較服常備兵役役期延長二分之一。」之規定延長服替代役役期,與憲法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

吳成典綜觀現行替代役實施情形顯示:替代役役男服役勤務狀況並未較常備兵役役男為輕,甚且有過之者,過往所以為替代役勤務較常備兵役為輕之情形並不存在。目前因兵源過多導致許多役男入營時間嚴重延誤,役男等待入營前的人力耗損,實為國家資源的一大浪費,役男權益亦同受影響。

綜上所述,吳成典委員爰提案修正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七條條文為「服替代役役期與服常備兵役役期相同。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者,由主管機關製發證明書。」藉以促進整體國家人力資源之妥善運用。

另吳成典委員國會辦公室昨(廿四)日接獲三軍總醫院有關金門縣康復之友協會請求支援精神科主治醫師之答覆;三總指出:「支援金門縣精神科主治醫師將會持續至九十一年九月底,至於九十一年十月以後,三總將配合國防部之政策,且在人力許可範圍內予以配合」,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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