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建設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交付內政及民族委員會併案審查
立法院第五屆第一會期因朝野對峙致諸多民生法案受到牽累而無法交付審查,嚴重影響到立法進度。為此,昨(三十一)日朝野各黨團均發出甲級動員令,縣籍立委吳成典所擬具的「離島建設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雖遭台聯黨團及民進黨團的反對,但在國、親兩黨的奧援下,終於順利交付內政及民族委員會,與相關提案併案審查。
吳成典所擬具的「離島建設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重點如下:一、增訂第八條之一,離島重大建設投資計畫所需雇用勞工,依各該計畫所劃分分工部門,各保障其中五分之三工作機會予所投資離島地區設籍居住滿三年以上之人民;其不足一人者,以一人計之。前項重大建設投資計畫勞工任用保障辦法,於保障離島人民就業之目的與維持離島重大建設品質之範圍內,由當地地方自治主管機關制訂其稽核、管理與罰則之規定,報請離島建設指導委員會核備後施行之。
二、增訂第十二條之一,設籍於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居住滿十年,年滿二十五歲至五十歲之居民,得申請三百萬元優惠創業貸款,貸款前五年免還本,第六年後依年利率百分之三,分三十年攤還。前項貸款創業本金限於投資各該離島地區。
三、增訂第十八條之一,為促進離島發展,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經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地方自治機關許可,得在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從事投資行為。依前項規定投資之事業依公司法設立公司者,投資人不受同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一項關於國內住所之限制。第一項所定投資人之資格、許可條件、程序、投資之方式、業別項目與限額、投資比例、結匯、審定、轉投資、申報事項與程序、申請書格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與罰則,由各該地方自治機關擬訂許可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投資人轉讓其投資時,轉讓人及受讓人應會同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四、增訂第十八條之二,為促進離島試辦兩岸通航、通商業務之發展,澎湖、金門及馬祖地方自治機關得就相關業務範圍處理各該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之事務。為處理前項之事務,並得與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訂定協議。不受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定之限制。前項協議,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屬於事務性協議事項後施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