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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馬運往或攜帶至台灣動植物四百五十四個品項列為應實施檢查

發布日期:
記者: 鄭大行/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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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委會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公告的「金門馬祖地區運往或攜帶至臺灣地區應施檢查動植物品目表」共羅列了四百五十四個應實施檢查的品項,概略內容如下:

第一章「活動物」共有四十三個品項。第二章「肉及使用雜碎」有一百二十三項。第三章「魚類、甲殼類、軟體類及其他水產無脊椎動物」僅列活螺一項。第四章「乳製品、禽類、天然蜜、未列名使用動物產品」共列出種蛋等三個品項。第五章「未列名動物產品」則有豬、羊及其他動物腸衣、鹿茸等十一個品項。第六章「活樹及其他植物;球莖、根及類似品;切花及裝飾用葉」共列出杏樹、櫻桃樹等一百二十三個品項。第七章「食用蔬菜及部分根菜與塊莖菜類」則有馬鈴薯、大蒜等四十九項。第八章「食用果實及堅果;柑橘屬果實或甜瓜之外皮」共列出芒果、鳳梨、蕃石榴等四十五個品項。第九章「咖啡、茶、馬黛茶及香料」僅列出薑等二項。第十二章「油料種子及含油質果實;雜項穀粒種子及果實;工業用或藥用植物;芻草及飼料」則有帶殼花生、果樹種子等二十二個品項。第四十一章「生皮(毛皮除外)及皮草」共有牛皮、羊皮等二十七項。第四十三章「毛皮及人造皮及其製品」共有貂皮、兔皮、狐皮等五個品項。

以上十二個章節共四百五十四個品項都屬於應施檢查之動植物品目,在運出金馬地區時,應依「植物或植物產品運出金門馬祖地區檢查辦法」實施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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