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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馬植物產品輸往台灣須檢附產地證明農委會訂定核發辦法

發布日期:
記者: 鄭大行/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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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小三通實施後,金馬地區動、植物產品辦理輸出時應出具之「產地證明」到底該由誰來核發,行政院農委會終於在日昨針對植物及其產品產地證明的核發訂定了相關辦法,並於日昨公布施行,只要經公告必須經檢驗的植物及其產品,都必須依規定申請檢具產地來源地供貨證明書才能運往台灣地區。

農委會從「試辦金門馬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發布施行後,同年十二月二十日公告了「金門馬祖地區運往或攜帶至臺灣地區應施檢查動植物品目表」,羅列了四百五十四個動、植物品項,只要被列入品目表中,在由金馬地區輸往台灣時,都必須接受檢查。接下來經過了一年三個多月的空白之後,今年的三月廿九日又針對植物及植物產品訂定了「植物或植物產品運出金門馬祖地區檢查辦法」,賦予「實施檢查」一個明確的法源依據,並訂定須檢附「產地證明」的規定。在該項檢查辦法中明訂,從金門、馬祖地區運出至其他臺灣地區之植物或植物產品,應於運出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來源地供貨證明書,或由旅客出具聲明書,向植物防疫檢疫機關申請檢查。今年的六月十四日農委會再次針對植物及其產品發布了「植物或植物產品來源地供貨證明書核發須知」,就所謂「產地證明」的核發辦法做出明確規定。

根據「植物或植物產品運出金門馬祖地區檢查辦法」規定,植物或植物產品由金門、馬祖地區以運送、攜帶、托運或郵寄等方式運出至其他臺灣地區應經檢查合格。應施檢查植物或植物產品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由金門、馬祖地區運出至其他臺灣地區之植物或植物產品,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應於運出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來源地供貨證明書或旅客出具之聲明書,向植物防疫檢疫機關申請檢查;其來源地供貨證明書之核發,由當地縣(市)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法人辦理。前述所謂「來源地供貨證明書」之核發,當地縣(市)主管機關得依申請人之具結辦理。相關核發須知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旅客隨身攜帶之植物或植物產品如經檢查人員認定屬金門、馬祖地區當地所產者,且在規定數量以內,得經檢查人員登錄旅客姓名、身分證字號、植物或植物產品種類、數量等資料後放行,免附申請書、聲明書或來源地供貨證明書。申請運出應施檢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倘若未繳驗來源地供貨證明書者,植物防疫檢疫機關應責令其補繳;未補繳者,通知領回或銷燬。

此外,根據「植物或植物產品來源地供貨證明書核發須知」規定,民眾欲將植物或植物產品從金門、馬祖運往台灣地區時,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均應出具該項產品來源地供貨證明書,來證明植物或植物產品確產自金門馬祖,以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轄區分局檢疫站查核之用。該項金門馬祖植物或植物產品來源地供貨證明書共分為三聯,第一聯由縣府留存,第二聯由所有人或代理人持向檢疫站申請檢查,申請時則必須檢具申請人之身分證影本、植物或植物產品生產者具結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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