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輔助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貸款開始受理申請
縣府九十一年度輔助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貸款,凡縣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編制內任有給公職滿一年,支領一般行政機關待遇之公教人員,不具消極資格者都能申辦。該項貸款係按績序統籌分配,共有五十個名額,貸款年息僅三點五厘,歡迎符合資格者提出申請。
「九十一年度輔助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貸款實施計畫」目前正受理登記中,凡縣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編制內,任有給公職滿一年,並支領一般行政機關待遇之公教人員均可提出申請,若申請人與配偶同為公教人員,則以輔助購置一戶住宅為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一、申請人或配偶曾獲政府各類輔助購置住宅(包括國民、勞工、軍眷、公教、原住民住宅及其他優惠住宅貸款之一者),不論是否已辦妥貸款手續或清償者。二、申請人或配偶曾承購公有眷舍房屋或基地,或房屋及基地者。三、申請人或配偶曾因拆除或騰空原住公有眷舍房屋獲政府補助者。四、申請人或配偶曾獲公有眷舍現況標售得標人安置處理者。五、申請人或配偶曾獲准辦理本貸款,經放棄尚未滿三年者。六、申請人已休職、停職或留職停薪者。
該項輔助購置住宅貸款採「自行建構」方式,輔助戶數共五十戶,各官等分配名額,統籌依績序按實際申請人數比例分配之。若各官等最低錄取積點相差懸殊時,得參照中央統一採最低積為錄取資格,不受上述比例分配戶數限制。但工友(含技工、駕駛)及作業員合計最多以錄取十戶為上限。
貸款額度按所任官等而不同,簡任貸款上限為二百二十萬元,薦任一百八十萬元,委任及工友、作業員均為一百五十萬元。貸款利息則從去年的四厘調降為三點五厘,且每貸款屆滿一年得檢討利率一次。住福會補貼之差額利息期限為二十年,得就下列二種方式擇一辦理:一、前五年付息不還本,至五年期滿之次月起再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二、分二十年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借款人一旦選定償還方式後將不得更改。貸款之徵信、授信及查估作業悉依指定貸款銀行(土地銀行)相關規定辦理。
有關貸款的各項「期間」規定如下:一、申請貸款時,已取得自有住宅產權之時間認定,以受理輔助年度六月三十日(含)為生效基準日,即六月三十日前已擁有自有住宅者視同已有自有住宅。二、年資計算之截止日,公務人員(含學校之駕駛、技工、工友、公營事業單位作業員等),及各級學校教職員年資,一律計算至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止。三、申請貸款時,眷口成年子女年齡之認定,以受理輔助年度六月三十日(含)為成年生效基準日,即六月三十日以前申請人子女年齡已滿二十歲者視同成年子女。
縣府所屬公營事業單位改制民營化後(含用人費率或單一薪給行政機關),應按本縣公教員工購置住宅輔助要點及行政院相關規定辦理。有關契約內容、簽約手續及退約、付款、還款、調免、辭職、退休、死亡等還款處理,投保火險及其他為規定事項,悉照縣府及住福會相關規定辦理,有意申辦者應儘速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