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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流動人口動向加強維護社會治安縣警局八日起展開相關業務機動督導

發布日期:
記者: 莊煥寧/金城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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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內政部警政署修正發布流動人口登記注意事項,其中因事離開戶籍地,暫住其他公司等住處,期間在十五日以上,未滿六個月者,應由當事人持身分証等相關証件,向所在地警察所申報流動人口,縣警局局長張蒼波特別呼籲民眾外出應依相關規定辦理流動人口登記,並要求各警察所落實流動人口管理與執行,以加強掌握流動人口動向,共同維護社會治安。

縣警局指出,這項為加強流動人口登記之管理、通報所訂定的「流動人口登記管理注意事項」,業於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經警政署修正後發布,警局為維護小三通後的社會治安,除了加強防盜、防搶等等勤務,同時也落實出入人口的管理,並請旅館等各行業及民眾配合,依規定申報流動人口的登記,以確實掌握進出人口的動態,防範不法情事發生。

縣警局指出,經營旅店、賓、會館其他供公眾住宿處所者,留宿未在地區設籍之家屬、親友、職員暨旅客者,以及經營公司、行號、工廠、礦場及提供之住宿處所,住宿未在地區設籍之親友、店(職)員(工),應於當晚二十二時前,向警所申報流動人口登記。

另外,民眾家中若有空屋或公寓大廈出租,供房客住宿者,或有僑居國外、居住香港、澳門及大陸地區人士,入境來金居停留期間,未在地區設籍者,請告知或陪同當事人持證照於當日晚上二十二時前向警所申報流動人口;至於,如有在金門地區原有戶籍,出境滿二年以上再入境者,其停留期間,未辦理戶籍遷入登記者,也必須向警所申報流動人口登記。

縣警局也表示,僑居國外、居住港、澳及大陸人士,入境後未按申請地址申報流動人口者,當事人應向境管局更正地址,已辦申報,凡改住其他轄暫住十五日以上者,應另向其他轄重新申報。縣警局希望地區民眾,切勿將住處任意供人虛報戶口遷入,以防有心人士有機可乘,為非作歹,危害地區治安。

為有效落實執行「流動人口登記管理」,縣警局並由副局長楊肅凱領隊,組成業務機動督導小組,成員包括戶口課長洪文魁、課員蔡西隆,及督察室等相關人員,針對各鄉鎮警察所,及四十五個警勤區警員實施督導,依成績優劣予以獎懲,藉以督促各警察所落實流動人口管理與執行,以加強掌握流動人口動向,維護社會治安。

依縣警局排定九十一年「流動人口登記管理」業務機動督導時程,其中,七月八日為金沙警察所、九日為金湖警察所、十日為金寧警察所、十一日為金城警察所、十二日為烈嶼警察所,督導時間為當日下午二時至七時。

督導要求的重點則包括:

─對於流動人口登記相關規定及了解程度,再加入WTO及開放大陸人民來金觀光後,是否針對人口登記管理實施其前準備及研提因應措施。

─對於轄區之旅、賓(會)管及出租公寓、大廈,及供公眾住宿處所(如公司、社團、汽車旅館、寺廟、招待所、工草寮:::)等是否確實清查造冊並嚴密管理;對入境人口應確實列管及查察。

─針對流動人口之申報,對轄內旅、賓(會)館及其他供公眾住宿處所之負責(管理)人,有無實施聯繫、宣導,對於申報規定有無落實宣導;對於旅、賓(會)管及其他供公眾住宿處所住宿旅客登記表(簿),有無律定送達時間及方式,對住宿旅客登記表應以電腦詳加過濾。

─對於受理流動人口申報連單應予彙整列管、通報;對於受理流動人口之大陸來金人民,因故至本縣暫住十五日以上者,是否於受理重新申報後,通報原申報單位,而當事人未依原申請來金居停留地址申報登記者,是否通報原應申報單位。

─對於流動人口申報相關規定應實施教育宣導;警勤區左警,對於相關規定應熟悉,並依規定建立暫住人口戶卡片;大陸人民來金申報流動人口後,是否列管比照一種戶查察。

─對於小三通後是否將申報人口資料,提供保防、刑事、陸務單位參處;抽和流動人口登記聯單日期或編號,有無空白未填或仍使用就是入境申報流動人口登記聯單者;發生申報流動人口登記後行方不明應依規定通報處理;受處理複查實現能否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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