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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養榮民出境不克返國驗證退輔會訂有作業規定提供因應措施

發布日期:
記者: 翁碧蓮/金湖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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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出境的就養榮民,無法依相關規定返國驗證者,實施查驗其安養現況,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訂定「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驗證作業規定,金門榮服處籲請地區就養榮民留意,以確保自己權益。

有關「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驗證作業規定如后:

一、本規定適用對象為持有中華民國有效之國民身分證或護照之就養榮民;本規定未規定者,適用相關法令規定。

二、就養榮民出境,仍以返國辦理年度驗證為原則,但因傷病等原因無法返國,得向政府駐外館處辦理認證,並依照本作業規定將聲明書寄送該會原發給給與之安養、服務機構,以代替年度驗證。

三、出境之就養榮民應於當年七至九月至政府駐外館處填具聲明書,應記載立聲明書人之中文姓名、出生年月日、中華民國身分證或護照號碼、辦理認證之年月日及政府駐外館處戳記,如因身體狀況不佳或路途遙遠,得將其聲明書先就近持向當地公證人證明其簽字,再送請駐外館處驗證公證人之簽字,於完成認證手續後,將聲明書於十月三十一日前寄送輔導會原發給給與之安養、服務機構(以寄件之郵戳為憑)。

四、輔導會各安養、服務機構仍依該會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八十八)輔計字第○五○八八號「各安養、服務機構榮民(眷)給與支付、結報、驗證作業規定」規定辦理驗證,凡未辦理定期驗證或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仍未接獲就養榮民寄送經駐外館處認證之聲明書者,依規定報會停止就養及停發給與,停止就養期間之給與不予補發。但有不可抗力之原因者,得檢附經政府機關開具之證明資料,經安養、服務機構報會核辦。

五、認證聲明書未載明或漏載本作業規定第三項應記載事項者無效。

六、經停止就養之榮民應向原安置之安養、服務機構申請恢復就養,其給與自核定恢復就養安置之當月起算。

七、該會各榮譽國民之家住家就養出境驗證依該會安置就養榮民請假規定辦理。

八、本作業規定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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