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委會漁業署辦理漁船收購處理作業九十一至九十三年度實施
縣政府檢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九十一至九十三年度漁船收購及處理作業程序,九十一年度收購登記截止日期預定至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止,有關受理登記可逕洽金門區漁會辦理。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九十一至九十三年度漁船收購及處理作業程序,公告事項內容為──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辦理九十一至九十三年度漁船收購,九十一年度收購登記截止日期預定至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止,實際截止日期以該署公告為準。
二、收購漁船之條件:
(一)漁船船主申請漁船收購登記時,需持有有效漁業執照或有效之保留汰建資格核准文件;或經主管機關核准展延換發漁業執照或核准休業,而尚在展延或休業期限內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收購:
1、具有船體漁船之主、副機或船外機已拆卸者(無動力舢舨除外)。
2、漁船已滅失尚未辦妥保留汰建資格或取得保留汰建資格後分割賸餘之汰舊噸數者。
3、漁船已設定抵押,且未能提出債權人同意塗銷抵押權之證明文件者。
4、屬加工船、公務船、或未具汰建資格之漁船者。
5、漁船船殼未標示船名、統一編號、或標示與漁業証照記載不符者。
6、漁船違規尚未處分或已處分尚未執行完畢者。
7、前項漁業執照、展延換發漁業執照或休業已逾有效期限;及保留汰建資格有效期限在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屆期者。
三、漁船船主辦理申請漁船收購登記,所需表格請逕向金門縣政府建設局漁牧課或金門區漁會索取並於前述截止日期檢具下列文件辦理:
(一)共同文件
1、收購漁船申請書。
2、申請收購具有船體之漁船者,提出漁業執照正本及影本各乙份;申請收購保留汰建資格者提出保留汰建資格核准文件正本及影本各乙份。
(二)船舶証明文件(申請收購具有船體之漁船者須檢送正本及影本各乙份)。
1、二十噸以上之漁船:船舶噸位証明書、船舶登記証書、船舶檢查記錄簿。
2、未滿二十噸之漁船:小船執照。
(三)其它文件(依實際需要選送)
1、主管機關核准延展換發漁業執照或核准休業之文件正本及影本各乙份。
2、債權人同意塗銷抵押權之證明文件正本乙份。
3、讓渡核准保留汰建資格文件之讓渡書及印鑑証明或其他証明文件正本及影本各乙份。
4、具有船體之漁船船主,需繳交交船切結書正本乙份。
收購價格:
九十一年度:第一噸至第五噸,七萬元/噸。第六噸至第十噸,六萬元/噸。第十一噸至第二十噸,五萬元/噸。第二十一噸至第五十噸,四萬元/噸。第五十一噸至第一百噸,三‧五萬元/噸。第一○一噸以上,一‧八萬元/噸。最高收購價格,九百五十萬元。
九十二年度:第一噸至第五噸,六萬元/噸。第六噸至第十噸,五萬元/噸。第十一噸至第二十噸,四萬元/噸。第二十一噸至第五十噸,三萬元/噸。第五十一噸至一百噸,二‧五萬元/噸。第一○一噸以上,一‧八萬元/噸。最高收購價格,八百五十萬元。
九十三年度:第一噸至第五噸,五萬元/噸。第六噸至第十噸,四萬元/噸。第十一噸至第二十噸,三萬元/噸。第二十一噸至第五十噸,二‧五萬元/噸。第五十一噸至第一百噸,二萬元/噸。第一○一噸以上,一‧八萬元/噸。最高收購價格,七百九十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