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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執業登記講習測驗縣警局改為每月辦理兩次

發布日期:
記者: 莊煥寧/金城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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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地區汽車駕駛人需求,縣警局每月辦理一次之計程車執業登記前講習測驗,將改為每月辦理兩次,即每月第二個及第四個週六上午八時於警局交通隊舉行,以縮短考試間隔。

縣警局指出,依據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汽車駕駛人以從事營業小客車駕駛為業者,應於執業前向警察機關辦理執業登記,領有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始得執業。而汽車駕駛人申領執業登記證,應持有職業駕駛執照,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情事之一者,且需先參加警察局所舉辦之講習、測驗,測驗成績滿七十分為及格,並檢附執業事實證明文件於辦妥執業登記後,始發給執業登記證。

縣警局表示,現行執業登記講習測驗是每月辦理乙次,唯考量到地區駕駛人之需求,及基於為民服務之原則,將自本(七)月份起調整為每月辦理兩次,以縮短每次考試間隔,也就是每個月第二個及第四個週六上午八時於警局交通隊辦理,應考者需攜帶國民身分證、職業駕駛執照及相關證明文件。

警察局並提醒已領有執業登記證之營業小客車駕駛人,應於每年出生日期前後一個月內持執業登記證檢同國民身分證、行車執照及職業駕駛執照等,主動至原發證機關警局交通隊辦理年度查驗,警局交通隊不個別通知駕駛人,逾期未辦理者依法註銷執業登記。

為維護排班計程車司機依規定於計程車招呼站候客之權益,縣警局也呼籲計程車駕駛人勿於車站圓環、設有計程車招呼站附近違規攬客,違者將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汽車駕駛人,於鐵路、公路車站或其他交通頻繁處所,違規攬客營運,妨害交通秩序者,處新台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一點。」掣單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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