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當場移置保管車輛新規定九一上路縣警局宣示執法決心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經立法院於今年六月七日三讀通過,總統令七月三日公布,並預定九月一日起施行,其中修正最大的是酒後駕車處罰部分,增列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及需繳清罰鍰後始得領回車輛等規定。金門縣警察局除宣示警方貫徹取締酒後駕車違規案件的決心外,也呼籲民眾遵守相關規定,確保行車安全。
縣警局指出,依據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未來酒後駕車者除必須處以罰鍰,吊扣駕駛執照一年外,另需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且須繳清罰鍰後才能領回車輛,不得依處罰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易處吊扣駕駛執照,其逾期十五日仍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這項修正案,將遏阻部份酒後駕車駕駛人於遭警方取締後,為逃避繳納巨額之交通違規罰鍰,以易處吊扣駕照三個月之方式結案,惟又存有投機心理,繼續駕駛車輛之現象發生,並充分達到舉發警惕之效果。
警局表示,在新法修正施行後,未來警察機關於執行酒後駕車取締工作時,將增加執法的困難度,可預見未來酒後駕車違規人不服稽查取締,甚至拒絕警察人員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對執勤員警大聲咆哮之情形將層出不窮,為因應此狀況發生及維護公權力,縣警局將加強員警對於「警察人員對酒後駕車當事人實施強制作為應注意事項」之教育訓練,使員警對於拒絕配合稽查之酒後駕車當事人,能立即有效的實施強制作為。
縣警局局長張蒼波表示,新法修正實施後,警察於取締酒後駕車執法工作時,雖會增加其執行的困難度,惟鑑於地區酒後駕車件數未因處罰條例交通違規罰鍰提高而減少,反而增加之趨勢,為加強機動車輛酒後駕車肇事防制,有效遏止交通事故發生,促進地區用路人行車安全,維護民眾生命財產之安全,再次嚴正宣示貫徹取締酒後駕車違規案件的決心。
他並要求各單位依據警察局所訂定「加強酒後駕車肇事防制及執行取締細部計畫」及「警察人員對酒後駕車當事人實施強制作為應注意事項」,加強落實執行,一方面要向民眾宣導「酒後不開車、開車不喝酒」、「指定駕駛」等觀念,另一方面也要求所屬針對轄內餐廳、酒店、KTV等易生酒後駕車週邊道路、出入口等處所,編排酒測交通稽查勤務加強取締,嚴正執法,展現執法決心,遏制酒後駕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