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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與大陸金融業務往來即日起開放財部修正發布相關辦法

發布日期:
記者: 鄭大行/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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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於八月二日修正發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自即日起開放國內外匯指定銀行(DBU)、郵匯局對大陸地區金融機構之金融業務直接往來,同時再開放四類匯出款項目,並開放台灣地區銀行海外子銀行可赴大陸設立代表人辦事處。將自明(五)日起正式受理銀行申請。辦法的修正重點如下:

一、開放國內外匯指定銀行及郵政儲金匯業局與大陸地區金融機構為金融業務之直接往來(第二條)。

二、放寬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與海外分行有關兩岸金融業務往來項目,開放辦理授信及應收帳款收買業務,並設置相關授信防火牆措施(第四條)。

三、原已開放指定銀行及郵匯局辦理兩岸匯款及進出口外匯業務部分,再開放四類匯出款項目,並應依中央銀行辦理外匯業務有關規定辦理(第四條之一)。新開放的四類匯出款項目則包括:(1)赴大陸地區從事文教活動、參加國際會議、洽辦商務、參加商展等費用匯款。(2)支付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等費用匯款。(3)分攤兩岸通信費用的匯款。(4)經主管機關許可辦理的兩岸直接經貿往來項目的匯款。

四、修訂申請許可應具備財務健全性有關資料及糾紛處理、債權確保及風險控管計畫等文件之規定。(第五條)

五、增列指定銀行及郵政儲金匯業局應定期將辦理情形陳報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以利對兩岸金融業務往來現況之掌握。(第六條)

六、增訂有關情事變更原則規定,授權財政部得報請行政院核定後限制或禁止臺灣地區銀行依本辦法所為之金融業務往來。(第六條之一)

七、增訂臺灣地區銀行之海外子銀行申請赴大陸設立代表人辦事處之許可依據及應備文件。(第七條第二項及第八條第二項)

財政部指出,為避免境內資金大幅流向大陸,並兼顧推動海外臺商以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為其資金調度中心之依據,此次修正開放臺灣地區銀行海外分支機構及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得辦理授信業務及應收帳款收買業務,惟為有效管理因而衍生之信用風險,並同時設有下列配合措施:

一、客戶限於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經許可投資者。

二、確實查核授信戶之信用狀況、償債能力,以確保債權。

三、不得收受境內股票、不動產及其他有關新臺幣資產作為擔保或副擔保。

四、授信業務及應收帳款收買業務之總餘額,不得逾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上年度決算後資產淨額之百分之三十,其中無擔保部分不得逾其資產淨額之百分之十。

此外,鑒於海外子銀行赴大陸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較無兩岸關係政治風險及資金外流之顧慮,此次修正亦開放海外子銀行赴大陸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為維護國內金融市場及外匯市場穩定,該辦法授權財政部得於維持金融市場或外匯市場穩定之必要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限制或禁止經許可辦理之兩岸金融業務往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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