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府為吸引國中小教師赴烈嶼等離島地區服務特訂定鼓勵辦法草案將爭取縣議會支持
鑑於地區教師招募與留任不易,縣府特別訂定「鼓勵國民中小學教師服務離島地區自治條例」草案,將爭取縣議會支持,做為吸引教師前往烈嶼等偏遠地區服務的誘因。
該項自治條例草案全文共十條,條文內容包括:
第一條│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國民中小學教師赴離島地區任教,特制訂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本自治條例所稱「離島地區」,係指金門縣轄區內金門本島以外,陸路無法到達之地區。
第三條│服務離島地區教師參加本縣校長甄選,離島年資予以加倍計分。
第四條│服務離島地區教師參加各項在職進修得由學校報請本府,視教學或業務需要優先薦送或指派,所需進修、研究費用並予全額補助。
第五條│離島地區教師於離島地區陸上所需交通工具得補助學校統一購置分供教師使用。
第六條│離島地區教師由本府優先配置每人個人電腦一台,以便利教學與行政作業使用並實施定期汰換。
第七條│服務離島地區教師生活設施應予優先照顧;設籍離島地區以外教師必須膳宿於學校者,由校方負責提供,所需費用納入學校預算編列補助。
第八條│服務離島地區教師每服務滿一年成績優良者,由本府核予記功乙次獎勵;離島地區學校辦理教師成績考核,如考列甲等人數法令設有比例限制,應依最高比例計算之。
第九條│本府對離島地區學校教師員額編制得酌予提高,以減輕離島教師之負擔,提升教學績效。
第十條│本自治條例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一日施行。
目前位於烈嶼的離島地區學校,每年都會出現教師「大換血」情形,不論是正式教師或代理、代課教師,往往沒有意願在烈嶼地區久留,甚至在最極端的例子當中,還有人小學六年每年的導師都不一樣,不僅造成學生適應困難,也嚴重影響教學的延續性與教學品質。該項草案若經縣議會通過,完成立法程序,在一定程度上相信必能發揮吸引教師前往服務以及留住優秀教師的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