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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布今年第二次替代役申請辦法

發布日期:
記者: 鄭大行/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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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一年(第二次)替代役自八月二十六日起至九月二十日受理申請,受理單位為現戶籍地鄉鎮公所兵役主管單位。

根據內政部公告申請的對象條件為:

(一)基本條件:凡民國七十二年次(含)以前出生之役男經徵兵檢查判為常備役(甲、乙等)體位並符合限制條件者,得以「一般資格」提出申請。

(二)特定條件:役男具前揭基本條件或替代役體位役男,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之一者,得依其條件分別申請。

1、具需用機關指定之國家考試及格取得專長證照者,得以「專長資格」申請該類(役)別之優先甄選。

2、自志願服務法公布施行日(九十年一月二十日)起,從事志願服務相關項目工作滿一年且服務時數達一百五十小時以上,具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之役男,得以「志工資格」優先服務該相關類別替代役,其各類(役)別核定員額為扣減專長資格錄取名額後之餘額。

3、家屬均屬六十五歲以上、十五歲以下或患有身心障礙;或役男已婚並育有十五歲以下子女,除役男及配偶外,無其他家屬可照顧;或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除役男及有照顧能力之家屬一人外,無其他家屬可照顧者,得以「家庭因素」提出申請。

4、因信仰宗教達二年以上,且其心理狀態已不適服常備兵役者,得以「宗教因素」提出申請。

(三)限制條件:

1、大專程度以上役男須不具預備軍、士官資格(若具預備軍、士官資格者,須於申請時切結俟核准服替代役後即放棄預備軍、士官資格)。

2、申請役男須無緩徵、申請改判體位及延期徵集等事故者(役男緩徵事故能於九十一年緩徵原因消滅者,得提出申請服替代役)。

有關申請區分、要件及應備証明文件為:

一般資格─符合基本及限制條件,應備申請書、申請人國民身分証、印章。

專長資格─符合基本、特定、限制條件及規定專長証照,應備申請書、申請人國民身分証、印章、申請役別之專長証照。

志工資格─符合基本、特定、限制條件及志工資格申請服替代役規定,應備申請書、申請人國民身分証、印章、申請役別之志工資格証明書(志工服務証、志工服務績效証明書及志願服務紀錄冊)。

家庭因素─符合基本、限制條件及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規定,應備申請書、調查審核表、申請人國民身分証、印章、戶籍謄本、身心障礙手冊或重大傷病証明卡正本及影本一份。

宗教因素─符合基本、限制條件及宗教因素申請服替代役規定、應備申請書、調查審核表、申請人國民身分証、印章、自傳、理由書、切結書、政府立案宗教團體開立之証明文件(含宗教團體經政府登記立案之文件及役男信仰宗教心理狀態不適服常備兵役証明書)。

有關替代役類別及名額分別為:

社會治安類─警察役(保安警察一百二十名、社區巡守及交通助理各四十名、矯正機關警衛一百名、收容處所四十名)、消防役一百二十名。

社會服務類─社會役五十名、教育服務役一百五十名、環保役(環境保育六十名、水利維護五十名)、醫療役五十名。

其他類─司法行政役七十名、文化服務役五十名、公共行政役四十名、經濟安全役二十名。

替代役相關規定包括:

役期:常備役(甲、乙等)體位服替代役之役期較服常備兵役役期長四個月(二年二個月);因宗教因素申請服替代役者,役期較服常備兵役役期延長二分之一(二年九個月)。

薪俸:替代役役男之薪俸及地域加給,比照國軍義務役士官、兵標準發給。主、副食費得考量實際物價及辦伙所需費用發給。

本次申請經核定服替代役役男,自九十二年二月起分梯次徵集服役。以一般資格申請服替代役之役男,依抽中籤號順序徵集,服役之役別,於軍事基礎訓練期間,依各人教育程度、科系及民間專長予以甄選或以抽籤決定。專長(志工)資格、家庭因素及宗教因素申請服替代役之役男,由內政部指定梯次徵集服役。

役男申請服替代役,得於抽籤之日(含)七日前撤回,爾後可再申請服替代役。役男經申請核定服替代役,得於接獲替代徵集令前,依其意願切結放棄服替代役資格,並徵集服常備兵役,且爾後不得再申請服替代役。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應按其服役類別、專長、年齡、體位納入勤務編組,非常事變或戰時,得視需要召集服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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