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讓您的權利睡著了!
內政部昨日發布修正「台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放寬十職等以上公務員、國防部及所屬各機關之聘僱人員、軍事校院文職教員、駐外機構僱用人員、調查局之司機、工友及駐衛警察,在大陸地區有三親等內血親、繼父母、配偶之父母或配偶者,得申請進入大陸地區探親或探病,自三十日起開始受理申請。
本次修正,尚有下列重點:
一、公務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之給假,應就所擔任職務與活動之內容整體審酌,與業務相關部分核予公假,其他行程得斟酌核予事假或休假,以為彈性處理。
二、簡化警察人員申請程序,除各級機關首長外,員警申請進入大陸地區探親、探病、奔喪案,原須由警政署核轉內政部同意,修正為經警政署同意即可。
三、公務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從事之交流活動,原僅限於文教活動,本次修正刪除文教之限制,凡經所屬機關遴派或同意,皆得申請進入大陸地區從事與其業務相關之講學、訪問、觀摩、演講、會議、表演、展覽、比賽、拍片、製作節目等活動。
境管局特別提醒,台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者,均應親自或委託旅行社向該局申請許可,未申請許可者,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未具公務員身分之一般人民,可以網路或傳真申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