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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全國同步酒測臨檢縣警局展現執法決心

發布日期:
記者: 莊煥寧/金城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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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配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自今(一)日起施行,縣警局為展現執法決心,自昨晚十一時起一連三天配合警政署全國同步執行取締酒後駕車大執法工作,昨晚十一時並於警局廣場集結各所執勤警力與裝備,由副縣長楊忠全偕同警局局長陳瑞通親自校閱,宣示加強取締酒後駕車違規行為的執法決心,並呼籲地區民眾切勿酒後駕車。

為了擴大取締酒後駕車,全國警方從昨日深夜十一時起一連三天擴大執行酒測勤務,於大執法首日晚間縣警局並展示執法的決心,晚間十時三十分起由局長陳瑞通主持勤前教育,並於晚間十一時在警局廣場集結各所執勤六十名警力,及裝備、巡邏車十輛、拖吊車一輛,由副縣長楊忠全主持誓師大會,為交通員警加油打氣,宣示加強取締酒後駕車違規行為的決心。

縣警局指出,自九十年六月一日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實施後,針對酒後駕車違規加重處罰規定,經縣警察局各單位強力取締違規、裁決單位戮力加速裁罰執行,初期改善違規成效雖明顯可見,惟礙於法令制度面仍未臻健全,致投機之駕駛人專挑法令漏洞,酒後駕車違規人被舉發後以易處吊扣駕照方式處理之情形仍司空見慣,雖處以高額之罰鍰卻未能發揮實質之遏阻效果,致違規人對酒後駕車違規之處罰幾不痛不癢,甚至於駕照吊扣期間仍駕車行駛違規,乃酒後駕車違規行為未能全面遏阻改善之主因。

為健全更完善之法令制度,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條文業於九十一年六月七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後第三十五條及第八十五條之二,增列酒後駕車違規者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及違規罰鍰不得易處吊扣駕駛執照,且需於繳清罰鍰後始得領回車輛之規定,當能對違規人產生當頭棒喝之效,有效防制酒後駕車肇事。

依據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自九月一日起酒後駕車者除必須處以罰鍰,吊扣駕駛執照一年外,另需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且須繳清罰鍰後才能領回車輛,不得依處罰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易處吊扣駕駛執照,其逾期十五日仍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為配合此新制實施,縣警局依據警政署指示,自八月三十一日二十三時起至九月三日上午六時止,連續三天,規劃取締酒後駕車交通稽查勤務,全國聯合同步執行,於地區重要路口、路段執行攔檢酒測。

縣警局表示,為因應九月一日起酒後駕車違規案件須當場移置保管車輛,該局亦規劃保管場所並辦理公告如下:

若是酒後駕車非肇事車輛,由金城警察所、金寧警察所及交通警察隊取締之小型汽車、機車駕駛人酒後駕車違規案件應保管車輛,移置至金城警察所地下停車場統一保管;金湖警察所、金沙警察所取締之小型汽車、機車駕駛人酒後駕車違規案件應保管車輛,移置金湖警察所地下停車場統一保管。

縣警局各單位取締之大型汽車以上駕駛人酒後駕車違規案件應保管車輛,由舉發單位移置各警察隊、所保管。至於烈嶼地區酒後駕車違規案件,一律移置烈嶼警察所保管。

而酒後駕車肇事車輛尚能行駛者,則移置上述酒後駕車非肇事車輛指定之保管場所;若車輛無法行駛者(不含烈嶼地區),則移置肇事處理單位駐地保管。烈嶼地區則一律移置烈嶼警察所保管。

另外,縣警局將依據本縣處理妨害交通車輛自治條例規定,向移置至保管場所之車輛收取保管費或拖吊費,機器腳踏車每輛每日五十元、小型汽車每輛每日一百元、大型汽車每輛每日三百元,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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