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發生職業災害可依勞工保護法申請各項補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昨日在金舉辦一場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宣導會,勞委會勞工安全衛生處講師李政儒指出,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於今年四月二十八日開始施行後,發生職業災害的勞工,均可適用該法依法來提出申請各項補助,以保障遭受職業災害勞工之生活。李政儒也強調勞工最好不要有職業災害發生,確保零災害。
這項宣導活動,係於昨日下午二時假縣立文化中心主持,由縣府社會局勞工行政課課長陳大鵬主持,勞委會勞工安全衛生處講師李政儒也專程來金宣導這項攸關勞工權益的新法令。
陳大鵬指出,勞工常因工作環境及工作意外,造成職業災害,不僅影響工作能力,也造成個人及家庭的沈重負擔,改變了原有的生活環境,這項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新法令於今年四月二十八日開始施行後,對勞工及家人的工作權益及生活都是一大保障,也因為這項新法令攸關勞工朋友的權益,勞委會特別來金辦理宣導活動,縣政府也計畫繼續在金酒公司等單位進行宣導,邀請勞委會專家來講授相關法令,讓勞工朋友確實了解。
李政儒指出,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的特點,包括有:
一、保障遭受職業災害勞工之生活:包括提供津貼補助、器具補助、看護補助、以及死亡時之遺屬救助。
二、涵蓋未參加勞工保險之勞工:受害勞工如未參加勞保,且雇主又未按勞動基準法規定予以補償時,得申請職業災害殘廢、死亡補助;本法並對該雇主加強處罰,罰鍰做為本法專款使用。
三、保障承攬關係之勞工:針對國內工程層層轉包之情形普遍,本法特別規定,勞工可向最上包求償,以保障其權益。
四、提供受害勞工職業訓練:對職業災害勞工工作能力受損者,輔導其參加職業訓練,以重返職場。
五、強化職業病防治體系:包括培訓職業病醫師,強化職業疾病鑑定,將可有效解決職業疾病之爭議,保障罹病勞工權益。
六、強化勞工安全衛生意識:除辦理各項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宣導外,並配合國際工殤日,訂定每年四月二十八日為工殤日,以紀念罹災勞工,提醒國人尊重生命之價值。
李政儒強調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的適用期限,自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八日開始施行後,發生職業災害之勞工均可適用該法依法來申請各項補助,但無法溯及既往。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後,雇主或勞工是否須另外繳交保險費?他指出: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中,補助加入勞工保險勞工所需之經費由勞工保險基金職業災害保險收支結餘中提撥,補助未加入勞工保險勞工所需之經費由政府編列公務預算支應;因此雇主及勞工都不須另外繳費。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遭受職業災害之勞工,不管是否加入勞工保險,均予補助,是否會因而造成雇主都不參加勞工保險?他表示,參加勞保與否,補助年限不同:加入勞工保險勞工之補助年限為五年,未加入勞工保險勞工之補助年限為三年,並不相同。對違法不參加勞保之雇主嚴懲:本法規定依法應參加勞工保險,而未為勞工加入勞工保險之雇主,處以從僱用之日起至發生事故之日應負擔之保險費四倍至十倍之罰鍰,處分金額比勞工保險條例規定更高,所以不會造成雇主因而不參加勞工保險之情形。
勞工遭遇職業災害,若雇主未為勞工加入勞工保險;且未依照勞動基準法規定給職業災害補償時,職業災害勞工可提供什麼補助?雇主是否會遭受處罰?他指出,適用期限,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八日施行後,勞工若不幸發生職業災害肇致死亡或殘廢符合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第一等級至第十等級規定,雇主未為勞工加入勞工保險且未依照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予職業災害補償時,才可提出申請。補助標準:比照勞工保險條例之標準,按最低投保薪資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補助。處罰標準:雇主將會受到與前項補助金額相同額度之罰鍰。
勞工如發生職業災害,要領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補助,需符合什麼條件?申請補助受理單位為何?他指出:申請補助條件:參加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八日以後遭受職業災害,申請補助如下:
(一)罹患職業疾病,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經請領勞工保險各項職業災害給付後,得請領生活津貼。
(二)因職業災害致身體遺存障害,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適合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一等級至第七等級規定之項目,得請領身體障害生活津貼。
(三)發生職業災害後,參加職業訓練之每月總時數在一百二十小時以上者,如於受訓期間未請領訓練補助津貼或前二款之生活津貼,得請領生活津貼。
(四)因職業災害致身體遺存障害,必需使用輔助器具,且未依其他法令領取器具補助,得請領器具補助。
(五)因職業災害致喪失全部或部分生活自理能力,確需他人照顧,且未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有關補助,得請領看護補助。
(六)因職業災害死亡,遺有受其扶養之配偶、子女或父母,家庭生活困難者,得給予其家屬必要之補助。未參加勞工保險之勞工遭受職業災害,符合上述情形者,亦得申請補助。
申請補助受理單位:勞工保險局(地址:台北市羅斯福路一段四號;電話:○二─二三九六一二六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