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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高中、高職學雜費補助排除金馬地區立委吳成典要求修正

發布日期:
記者: 本報/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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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籍立委吳成典日前針對教育部為補助就讀私立高中、高職學生學雜費用,每人每學期可依規定申請補助款新台幣五千元乙案,對於該補助要點竟將設籍金馬地區學生排除在外,不但忽視離島地區學生之權益,更有失教育機會均等之原則。吳成典在獲悉學生家長反映後,即要求教育部應儘速修正通過該補助要點涵蓋金馬籍學生,俾免有失公允。教育部也修訂完成補助要點,將金馬籍學生列入補助。

教育部修訂完成「設籍臺灣省或金門、馬祖地區之學生就讀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學雜費補助要點」,並函復吳立委。吳成典除感謝教育部從善如流、重視民意外,並呼籲有資格之補助對象(學生)檢具相關證件,向各該就讀學校申請。該補助要點條文如下:

一、教育部為補助戶籍設臺灣省、金門、馬祖地區就讀臺灣省、臺北市、高雄市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之學生學雜費,以期符合教育機會均等原則,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係指私立高級中學、私立高級職業學校(含附設進修學校)。

三、補助對象:

(一)為戶籍設臺灣省、金門、馬祖地區滿一年(以戶籍登載為準)就讀臺灣省、臺北市、高雄市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經核定學籍在案,家境清寒之日夜間部、輪調式建教班及附設進修學校學生(但不包括一年級實用技能班及附設國中部之學生)。

(二)因戶籍遷徙設籍未滿一年,依該學生當學年度開始前二年之七月卅一日(含)設籍於臺灣省、金門、馬祖地區者。

四、申請補助之學生戶籍計算基準:

(一)第一學期:當學年度開始前一年之七月卅一日前(含)設籍者。

(二)第二學期:當學年度第二學期開始前一年之一月卅一日前(含)設籍者。

五、補助名額:一、二年級全面補助,三、四年級(家境清寒)百分之廿為限。

就讀台北市、高雄市學校之三、四年級學生,仍應受設籍「台灣省」學生總數百分之廿(家境清寒)為限。

六、補助金額:補助每生每學期新臺幣伍仟元整。

七、辦理手續:

(一)學生

1、完成註冊手續。

2、備齊證件:個人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家境清寒證明(適用於三年級及夜間部四年級百分之二十補助對象,以鄉鎮市區公所開立證明優先,次以村里長辦公室及導師家訪證明為主)各一份。

3、申請表一份。

4、依規定期限向學校提出申請。

(二)學校

1、每學期開學日公告通知學生申請。

2、審查申請表及有關證件。

3、造具補助印領清冊一份留存學校。

4、將申請人數統計表及領據報本室核撥經費,轉發學生。

(三)本部

各校領據及申請人數統計表報本部後,核撥經費。

八、辦理日期:各校於學籍核定後依規定期限陳報本部,按第一、二學期分別辦理,作業時間及流程。

九、已領有下列補助之一的學生,不得申請本項補助:

(一)公教子女教育補助。

(二)殘障學生或殘障人士子女就讀減免(補助)學雜費。

(三)低收入戶子女就讀減免(補)學雜費。

(四)軍公教遺族子女減免學雜費。

(五)現役軍人子女減免學雜費。

(六)學產基金獎助學金。

(七)原住民族籍學生助學金。

(八)傷殘榮軍子女就學費用等。

重複領取者應予繳回。

十、休學、退學、重讀及轉學學生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休學、退學:上課後未逾學期二分之一而休、退者,應全數繳回已領之本項補助款。

(二)重讀:重讀原校已領有本項補助者,不得再提出申請。

(三)轉學:轉學他校重讀原年級且已領有本項補助者,不得再提出申請。

十一、各校接獲補助款應儘速轉發學生,學生因休學、退學、重讀、轉學或其他情事,應於學期內將賸餘款繳還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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