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中低收入失能老人身心障礙十月起可享居家服務
為配合中央「照顧服務產業發展方案」,縣府將自十月一日起推動「非中低收入失能老人及身心障礙者補助使用居家服務試辦計畫」,依照失能程度之不同,可享有八至十六小時免費的居家服務,凡符合條件者可至各鄉鎮公所索取申請表辦理申請。
該項「金門縣非中低收入失能老人及身心障礙者補助使用居家服務試辦計畫」,由內政部及金門縣政府社會局主辦,金門縣衛生局、金門縣立醫院及各鄉鎮公所協辦,主要在配合中央「照顧服務產業發展方案」,透過就業安定基金支付居家服務費,讓非中低收入之失能老人及身心障礙者也能享有居家服務的社會福利措施,一方面可藉此促進就業,發展照顧服務支持體系,一方面又能減輕家庭照顧負擔,結合社會資源推動居家服務。試辦期間則至今年年底為止。
縣府指出,該項試辦計畫的主要對象包括:未接受機構收容安置、未聘僱看護(傭)、未領有政府提供之其他照顧費用補助者,以及非中低收入老人及身心障礙者,因身心功能受損致日常生活功能需他人協助者。只要符合以上條件,輕度失能者每月最高可由政府全額補助八小時的居家服務費,中重度失能者則每月最高可享十六小時居家服務費的補助。服務內容分為家務及日常生活照顧服務,以及身體照顧服務兩種。倘若家中有輕、中、重度等不同程度的失能者,可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公所提出申請。
根據該項計畫,所謂「輕度失能」必須經巴氏量表(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ADL)評估為六十一至八十分者。「中重度失能」必須經巴氏量表評估為六十分以下者。若經公辦公營之公立醫院,或經衛生署評鑑合格之區域級以上醫院、精神專科醫院診斷為失智症,並載明CDR(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評估結果及分數者,其「輕度失能」為CDR達一分者,「中重度失能」則為CDR達二分以上者。
倘若符合以上條件,可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公所提出申請,申請時應檢附下列證件:一、申請書。二、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三、失智症患者應檢附經公辦公營之公立醫院,或經衛生署評鑑合格之區域級以上醫院、精神專科醫院診斷為失智症,並載明CDR評估結果及分數為一分以上之證明文件。四、六十四歲以下身心障礙者應檢附身心障礙手冊影本。五、其他必要之相關文件。鄉鎮公所在受理申請後,將依規定審核相關文件,並層轉縣府派員進行實地查訪。審查合格後,將依補助標準由縣府指派居家服務員前往提供服務。
服務項目當中,「家務及日常生活照顧服務」包括換洗衣物之洗滌及修補、居家環境改善、家務及文書服務、餐飲服務、陪同或代購生活必須用品、陪同就醫或聯絡醫療機關(構),其他相關之居家服務等。「身體照顧服務」則包括協助沐浴、穿換衣服、口腔清潔、進食、服藥、翻身、拍背、肢體關節活動、上下床、陪同散步、運動、協助使用日常生活輔助器具及其他服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