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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促進投資獎勵自治條例「議會增訂現有廠商一體適用」溯往條款

發布日期:
記者: 鄭大行/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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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縣府陳送議會審議之「金門縣促進投資獎勵自治條例」草案,由縣議會修正部分條文後已三讀通過,其中增訂現有廠商一體適用的「溯往條款」,縣府昨日邀集相關單位研商後,決定以該條款不符立法精神與意旨為由,依地方制度法於三十天內向縣議會提請覆議。

縣府為招商引資所研訂的「金門縣促進投資獎勵自治條例」草案,經縣議會第二屆第三次臨時會審議通過,並修正其中部分內容。主要修正重點包括投資門檻從五千萬降為三千萬,新增就業人口門檻也從「五十人以上」降為「三十人以上」。土地取得之優惠措施方面,議員增列了「國家公園管理處及金防部管轄地由本府專案協助辦理土地取得」等內容。租稅減免更從五年延長為十年。在這些修正內容當中,最重要的是縣議會增列了第十五條,增加「現有廠商符合本條例者一體適用」之溯及既往規定。

由於該項法案已經縣議會三讀通過,縣府如認為窒礙難行,依據地方制度法規定必須在三十天內提出覆議。縣府特別於昨日召開會議針對覆議案進行研商,由主任秘書翁廷為主持,建設局長陳朝金、主計室主任黃景舜及財政局、秘書室法制課、稅捐處等相關單位人員均出席參加,亦各自針對業務執掌範圍內提出意見。其中主計室較在意的是,降低補助門檻、延長補助時限,勢必增加縣府財政負擔,認為應符合預算法精神並依循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各級政府、立法機關制(訂)定或修正法律或自治法規,需增加財政負擔者,應事先籌妥經費或於立法時明文規定相對收入來源。

此外,各單位對於這項「溯及既往」的新增條款,將適用對象擴及現有廠商,一方面悖離了「促進投資獎勵自治條例」引進資金、創造就業的立法意旨與精神,一方面在查證、認定、審核等執行層面上也有困難。

經過討論,基於鼓勵資金投入的立場,對降低門檻、拉長補助時限等條文將予以接受,但「溯及既往」的部分,因不符立法意旨,且縣府針對現有廠商已有諸多輔導、補助措施,在不重複補貼,公平合理分配資源的原則下,決定將針對新增的第十五條條文提出「覆議」。主任秘書翁廷為也特別提醒相關單位,務必注意法定期限,研擬議案時則應徵詢法制人員的專業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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