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函照登
針對十月二十日金門日報所刊登金門縣殯儀館之聲明,本署提出下列說明:
一、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下午四時,岸巡人員接獲民眾通知於青嶼海域發現無名浮屍乙具,岸巡人員即立刻通知金沙警察所,雙方並均派員至現場察看並作妥善之處理,嗣因發現時間正逢漲潮,為免浮屍漂流,金門縣殯儀館於接獲金沙警察所通知後亦至現場協助將該浮屍先運往殯儀館冷藏,待本署檢察官相驗後處理。
二、按「檢察官司法警察機關勘驗屍體應注意事項」第三項規定,司法警察機關發現管轄區域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應即派員前往屍體所在地做初步調查,並保持現場,並報請檢察官到場為司法相驗,故本署於翌日上午接獲岸巡隊值星官員告知此事後,即立刻指示管轄司法警察機關先向本署報請相驗,本署方能派檢察官及法醫師至現場實施相驗,惟因岸巡隊及警察機關對於權責劃分仍有所爭議,故遲至十六日中午十三時三十分許,本署方接獲金沙警察所之報驗聲請書,本署即立刻派檢察官及法醫師於十四時至殯儀館實施相驗。
三、另按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處理無名屍體案件作業要點第二條規定:(一)海域:屬海域涉嫌犯罪案件之無名屍體由海洋巡防總局所屬各海巡隊及直屬船隊依其管轄責任區處理,海洋巡防總局督導辦理。(二)海岸:屬走私、非法入出國及其相牽連之無名屍體案件,由海岸巡防總局所屬各岸巡大隊及安檢大隊依管轄責任區處理,其隸屬上級之岸巡總隊、地區巡防局、總局逐級督導辦理。(三)前二款以外之無名屍體案件(如自殺或落海死亡),移請當地警察機關依據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制定之各縣(市)處理無名屍體自治條例或台灣省各縣市警察處理。因此關於無名屍處理權責劃分,已有前揭規定可供遵循,惟因權責單位對於相關規定並不熟悉,以致於發生此次責任歸屬之爭執,並非如文所稱之「相互推諉」,而關於此規定,亦為本署檢察官就雙方責任劃分有所爭執時所提出並加以釐清,對於本件因管轄權責劃分所造成之無謂爭執,本署已擬於下次治安聯防會議提出由各相關單位做妥善之規定,以避免再次發生。
四、特此聲明已釐清事件之始末。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敬啟
九十一年十月廿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