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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勞工住宅貸款申請書表廿五日起在各地郵局發售

發布日期:
記者: 許加泰/金城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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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一年輔助勞工建購住宅貸款每戶最高貸款金額新台幣二百二十萬元,將從十月二十五日至十一月十五日在各地郵局發售申請書表,地區欲貸款的勞工填妥申請表格並檢齊証件,依規定於十一月五日至十一月十五日的申請期間向縣政府勞工行政課提出申請,或委請任職單位或職業工會代為團體辦理。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落實勞工福利政策,協助勞工解決居住問題,辦理九十一年度輔助勞工建購住宅貸款,參與申請之資格條件。

凡投有勞工保險之在職勞工,並具備下列各款規定者,得依規定提出申請:

(一)勞工保險年資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一般產職業勞工:參加勞工保險年資累計滿五年以上者。

2、身心障礙及原住民勞工:參加勞工保險年資累計滿三年以上者。

3、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規定之「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並加入公保者」:參加公保累計年資應比照三之(一)之1及2規定。

(二)住宅狀況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無自有住宅者:勞工本人及家庭眷屬經財稅資料查詢,均未曾有任何房屋座落紀錄。

2、二年內首次建購一戶住宅者:勞工本人及家庭眷屬經財稅資料查詢須未曾有任何房屋座落紀錄,僅在八十九年十一月五日以後,由本人或其配偶首次建購一戶住宅,並於取得所有權之日起三個月內辦妥金融機構超過七年之長期住宅貸款,尚未全部清償者。

申請期間,十一月五日至十五日止,每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止,例假日照常受理。

應檢附証件:

1申請表。

2任職單位或職業工會証明書一份。

3切結書一份。

4申請人身分証正反面影本一份。

5、全戶戶籍謄本(限申請截止日前三個月內;申請勞工須檢附全戶戶籍謄本,配偶及子女如與本人不同戶籍者,應併同檢附戶籍謄本;惟本人或配偶之父母,申請當時須與本人設籍於同一戶籍)

6、符合「二年內首次建購一戶住宅者」,應提出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限申請截止日前三個月內)、房屋稅籍証明書及貸款餘額証明書。

前開二年內所購住宅之「公共設施」或同時購有「停車位」者,應比照五之(六)之2規定於申請時檢附公共設施或停車位之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及房屋稅籍証明書提出申報。未依規定申報者,經查出後一律不得申覆,並取消資格。

7、勞工本人或家庭眷屬為身心障礙人士,應檢附其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六)另有房屋座落紀錄申報作業:

1、申報之資格條件:

勞工本人或家庭眷屬名下另有房屋座落紀錄者,該座落符合下列標準,得視為無自有住宅者准予申請本貸款:

(1)房屋持分面積:勞工本人以四十平方公尺計算,並依申請戶內之眷口數,每一眷口加計十七平方公尺,全部持分面積不超過一百平方公尺。

(2)房屋課稅現值:依持分面積比例計算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

2、應檢附之證件:

符合前開五之(六)之1規定之申請戶,應於申請時檢附下列文件辦理申報作業:

(1)土地登記簿謄本。

(2)建物登記簿謄本。(該房屋座落如屬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則可免附)。

(3)房屋稅籍證明書。

3、未依規定申報者,經查出後一律不得申覆,並取消資格。

(三)貸款利率:

1、勞工負擔部分,依照國民住宅貸款優惠利率計算(目前為年息三‧五厘),並比照國民住宅貸款利率機動調整。

2、政府與銀行應共同議定承作本貸款之放款利率,至放款利率與國民住宅貸款優惠利率之差額由政府補貼(政府至少補貼年息二厘,勞工負擔之利率最高不超過年息九厘)。

(四)還款年限:最長不超過三十年。

(五)還款方式:

1、向台灣土地銀行洽貸者,自領取本貸款之日起得按下列方式擇一攤還:

(1)分三十年三百六十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2)前五年按月付息不還本,自第六年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3)分三十年三百六十期按月平均攤還本金,照貸款餘額計息。

(4)前五年按月付息不還本,自第六年起按月平均攤還本金,照貸款餘額計息。

2、各銀行另有規定者亦得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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