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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旅遊卡持用相關作業問答(中)

發布日期:
記者: 李增汪/金城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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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辦理公務人員「國民旅遊卡」之發卡作業,應由何種層級之機關與發卡銀行辦理發卡簽約事宜?

答:公務機關與銀行簽約之層級,原則上以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院之一級機關、省(市)政府及縣(市)政府為代表簽約。但其下屬機關若為有獨立預算及會計單位之機關(構),得經其主管機關同意,自行選定發卡銀行與其簽約,並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九、各機關如何從五家發卡銀行中擇一簽定契約?

答:國民旅遊卡因係由主辦招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採公開評選及共同供應契約方式擇定五家發卡銀行辦理,各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院之一級機關、省(市)政府、縣(市)政府,或其下屬機關若為有獨立預算及會計單位之機關(構),經其同意,得自行選定發卡銀行與其簽約者,其自五家發卡銀行中擇定一家簽訂契約,符合政府採購法規定。

十、各公務機關所簽訂之「國民旅遊卡」相關契約至何時有效?各公務機關洽談簽約事宜時,得否另向發卡銀行就優惠條件提出額外之要求?

答:各公務機關與發卡銀行簽訂契約之期限為自訂約生效日起二年內有效。各簽約機關得與發卡銀行洽談提供較為優惠之措施或條件,並與之簽訂額外優惠或服務之附約;如銀行無法另外提供較本局函轉各公務機關所列措施或條件更為優惠之服務時,則請各公務機關自行於原列措施或條件下選定其中一家發卡銀行與其簽約。

十一、公務人員之國民旅遊卡應如何申請核卡及辦理發卡作業?

答:、發卡銀行與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院之一級機關、省(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或經上級機關同意自行選定銀行簽約之機關洽談對其及所屬機關單位之發卡事宜後,由發卡銀行至簽約機關向其所屬公務人員說明該發卡銀行信用卡之各項優惠及權利義務,並進行信用卡相關權利義務宣導與問題說明及辦理公務人員「國民旅遊卡」集體申請核卡作業。

、由公務人員填寫信用卡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資料。

、由公務人員完成「國民旅遊卡」新卡申請作業後,由發卡銀行進行核卡。

、發卡銀行辦妥核卡作業後,應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底前完成發卡工作,使公務人員於九十二年一月起均能人手一卡,俾利使用該卡從事旅遊活動。

十二、發卡銀行是否會對同一主管機關所屬地處偏遠或離島地區之下級機關作選擇性發卡?

答: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院之一級機關、省(市)政府及縣(市)政府及其所屬單位係屬一整體性機構,發卡銀行經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院之一級機關、省(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洽妥發卡事宜後,除有獨立預算及會計單位之機關(構),得經其主管機關同意,自行選定發卡銀行與其簽約者外,須對此一整體機構發行「國民旅遊卡」,不可對其所屬任何一個機關單位作選擇性發卡。

十三、公務人員申請「國民旅遊卡」後,是否須負擔年費等相關費用,才能持有這張信用卡?

答:發卡銀行應自行負擔參與「國民旅遊卡」發卡業務之相關費用;持「國民旅遊卡」者免收年費;發卡銀行所發之「國民旅遊卡」除與公務機關另有約定外,應與發卡銀行所發行之其他信用卡相同。

十四、公務人員如有強制停卡紀錄,是否仍會核發「國民旅遊卡」?

答:公務人員如曾有強制停卡紀錄,發卡銀行仍會核發「國民旅遊卡」予該公務人員。但發卡銀行將考量風險訂定公務人員之「國民旅遊卡」信用額度。惟核可之信用額度將不致低於該公務人員該年度可申請之強制休假補助費金額。

十五、公務人員如遺失「國民旅遊卡」,應如何處理?

答:公務人員如遺失「國民旅遊卡」,仍應依一般信用卡作業,向發卡銀行申請信用卡掛失,由發卡銀行補發「國民旅遊卡」予公務人員。惟發卡銀行另須將補發之卡號等相關資料,同步更新檢核系統。

十六、各機關應配合提供發卡銀行那些資料進行資料檢核?

答:、各機關公務人員之卡號(發卡銀行發給)、身分證字號、強制休假補助費額度及所屬機關代碼、機關所在地郵遞區號及其他相關資料,人事單位應依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以下簡稱聯信中心)指定之格式,送交發卡銀行建檔,並將上述資料傳送至該中心所建置之「公務人員強制休假補助費勾稽檢核系統」(以下簡檢核系統)並負責後續之維護、更新。

、各機關公務人員之休假日期,人事單位應定期或不定期,依雙方(人事單位及簽約發卡銀行)議定不影響持卡人請領強制休假補助費之權益方式通知發卡銀行。

、各機關公務人員有調職、離職、留職停薪、停職、休職等情形,須通知發卡銀行將該持卡人之卡號自檢核系統內刪除;留職停薪、停職、休職人員復職後,須知通知發卡銀行將該持卡人之「國民旅遊卡」相關資料重新建檔至檢核系統;其強制休假補助費額度有更動時,須通知發卡銀行至檢核系統內更新其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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