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省砂石車越區營業屬違法行為將遭取締
針對台省砂石車輛大舉「入侵」越區營業,引起當地業者抗議一案,經縣府函請中央釋示後已確定屬違法行為。縣府昨日並發佈新聞稿指出,倘若業者認為金門地區砂石專用車輛不足,應依規定申請新設立,或由本地貨運行以「租用」方式向台省租用。近期內將針對「越區營業」之違規車輛依相關法令予以取締處罰,也籲請業者共同遵守,維護交通安全暨運輸業管理秩序。
縣府指出,地區受天然環境限制,汽車貨運業市場僅限於本島。今年年初因應「金門縣立文化園區」整地工程所需,承商以地區砂石專用車輛數量不足為由,從台省調度數十輛砂石車來金營業,引起地區業者抗議,並由汽車貨運商業同業公會聚集會員駕駛砂石車前往縣府抗議,要求重視台省砂石專用車越區營業及本縣貨運業者之生計問題,獲縣長李炷烽親自接見,責成相關單位協助解決。
針對台省業者是否「越區營業」,縣府表示,地區核發之汽車運輸業執照,營業區域登載為「金門地區」。台省及北、高兩市核發之執照,營業區域則登載「台灣省(含北、高兩市)」。到底台灣省是否能等同於金門地區?到底台省砂石車來金營業合不合法?縣府特別針對這些疑點函請中央釋示。在此同時,台灣省汽車貨運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也去函交通部建議:「台灣地區貨運業之營業區域應該包含金門、馬祖地區,且應准許業者車輛可於該地監理單位辦理車輛檢驗」。
經過了兩個多月的爭論,交通部終於在日昨函覆指出:「經綜合各相關機關意見,均認為現行台灣地區營業區域並未包含金門、馬祖地區」,台省之砂石專用車,應由當地業者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相關規定採「租用」方式辦理,且租期以六個月為限,所租用之車輛方得於金門地區辦理車輛檢驗,並從事營業行為。
縣府指出,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十四條規定:「汽車運輸業為維持正常營運之短期需要,得租用同業營業汽車營運,租期以六個月為限,由同業雙方將租用事由、期限、數量、廠牌、年份、型式,連同租車契約副本,報請各該公路主管機關核准,方得實施。」縣府強調,倘若業者認為金門地區砂石專用車輛不足,應依規定辦理申請新設立,或由本縣貨運行以租用方式向台省租用,所租用之車輛方可於金門地區之監理機關辦理車輛檢驗。至於在台灣地區申請核准之營業車輛運至金門地區營運,按相關規定應屬越區違規之違法行為,未來將依據公路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予以取締處罰,同時亦不接受代檢之申請。縣府強調,倘若業者對相關規定不瞭解,可向公路監理所洽詢,也希望所有業者共同遵守法令,以維護交通安全及運輸業的管理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