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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人事室訂定約聘僱與臨時人員考核輪調要點

發布日期:
記者: 鄭大行/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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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有效提振行政效能,發揮組織功能,增進服務品質,縣府人事室針對所屬約聘僱與臨時人員訂定一項「考核輪調要點」,將自明年度起每半年檢討彙整一次,統一辦理輪調。針對編制內公務員及技工、工友,如有不適任或不服從命令者,也將依公務人員服務法及相關規定予以考核調職,情節重大者則將依公務員懲戒法予以懲處。

縣府基於增進業務交流、加強業務稽核、調整人力資源、解決勞逸不均、打破本位主義、調適個人興趣與能力、配合在職訓練等考量,特別針對所屬約聘僱與臨時人員訂定「金門縣政府暨所屬機關約(聘)僱人員暨臨時人員考核輪調(任)要點」,全文共九條,將自明年度起由人事主管部門統一每半年檢討彙整一次,在會辦業務部門、填送輪調意願表後,由縣府統一辦理輪調。約聘僱與臨時人員於同一單位任滿三年後,得辦理輪調申請。如有不適任或約聘僱契約所定之解聘雇事由者,則將予以解除聘僱。

縣府所屬各機關編制內公務員,及技工、工友等,如有不適任或不符從長官命令者,則將依據公務人員服務法及公務人員考績法等相關法規,由機關首長予以考核調職,情節重大者也將依據公務員懲戒法予以懲處,以嚴明紀律,提振工作士氣。

該項約聘僱與臨時人員的考核輪調要點全文如下:

第一條|為提昇工作效率、增進服務品質並考核約聘僱人員暨臨時人員工作績效,特訂定約聘僱人員暨臨時人員考核輪調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要點辦理。

第二條|本要點適用於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單位)約聘僱人員暨臨時人員。

第三條|各機關首長,應定期考核所屬約聘僱人員暨臨時人員,如有不適任或約聘僱契約所定解聘僱事由或其他重大事由者,應予以解聘僱。

第四條|各單位輪調規定如后:

一、各單位組織業務調整後,因業務縮減而僱用契約未滿之人員。

二、因配合業務政策考量,得由人事主管單位主動提出會辦業務主管單位辦理輪調。

三、各單位主官考量所屬上開人員之業務確有必要輪調者,得主動提出輪調。

四、經業務考評不適任現職者。

五、為適才、適所或配合學經歷專長、或持有各業務證照專長者,單位主官可提出互調申請。

前項所列各款經申請後,得由人事主管部門統一每半年檢討彙整一次,並會辦業務部門,填送輪調意願表後,由本府統一辦理輪調。

第五條|本要點所定人員於同一單位擔任同一職務滿三年者得辦理輪調申請。

第六條|本要點所定人員輪調以單位內部職務互調(以下簡稱內調)為優先,次為各單位間調職(以下簡稱外調),如因業務性質特殊不宜輪調之人員,則免予輪調。

第七條|輪調人員以同等級或同一薪資結構為之,輪調人員需填列(職務說明書」(如附件一),提供予對調單位參考依據,輪調申請表如附件二、三。

第八條|輪調作業時間方式及解僱:

一、受理申請輪調時間如后:

(一)第一次:每年一月一日至四月十五日。

(二)第二次:每年七月一日至七月十五日。

二、輪調人令、原職(新職)同時生效,除非續約,否則以原合約約僱(僱用)期限為止。

第九條|本要點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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