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酒廠等六事業機構編制內員額吳成典建請中央准予納入金門縣行政機關員額數內
縣籍立委吳成典於(十九)日下午五時在立法院院會中針對「金門縣政府所屬機關組織,因承襲戰地政務時期之不合理編制,相對員額偏少,今縣政工作倍增,原有編制員額已不足以遂行任務,爰建請將金門縣政府所屬金門酒廠、金門日報社、金門陶瓷廠、金門花崗石廠、金門自來水廠、金門公共車船管理處等六事業機構職員編制員額納入金門縣行政機關員額數內,免受員額總數之限制,俾利金門縣政之推展」一事提出臨時提案,獲朝野立委沈智慧、朱星羽、徐少萍等二十二人之連署,經院會討論後無異議通過,將送請行政院研處。
吳成典在提案說明中指出:金門縣自民國四十五年實驗戰地政務,斯時金門縣政府暨所屬機關組織架構,均依戰地政務需要,依「精簡」原則而設置,員額編制偏低,與同時期台灣省各縣市之編制員額相差甚遠;迨至民國八十一年十一月七日結束戰地政務,由於社會轉型,民眾意識高漲,要求愈多,各項綜合建設大力開發,縣政工作倍增,各方需人孔急,原有編制員額已不足遂行任務,乃參照台灣省各縣市政府組織規程準則及澎湖縣政府組織編制,修訂金門縣政府暨所屬機關組織編制,但亦僅就機關名稱,職稱略加修正,編制員額仍沿襲舊制,總員額僅為三六○人,增加員額仍然有限,影響縣政推動甚鉅。
吳成典復指出,金門縣戰地政務時期,因金門地區特性及當時任務需要,設有金門酒廠、金門日報社、金門陶瓷廠、金門花崗石廠、金門自來水廠、金門公共車船管理處等六個事業機構,其職員均依法銓審有案,並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俸級法、公務人員考績法、公務人員退休法、公務人員撫卹法、公務人員保險法等,與行政機關公務人員並無二致,其人事制度有別於台灣省各公營事業機構,是類人員既依法任用、銓審,惟依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規定,其員額卻摒除於行政機關之外,實有欠公允。
盱衡上開事業機構時代任務已然完成,又為配合政府精簡事業機構與行政院員額管制以「零成長」之政策,並因應金門縣縣政推動亟須,吳成典乃提案建請行政院准予將金門酒廠等六個事業機構職員編制員額納入金門縣行政機關員額數內,以健全編制,免受員額總數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