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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權登記明年十二月二日前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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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鄭大行/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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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地區的水權登記將自十二月一日起實施。縣府為鼓勵民眾與業者申辦登記,特別設定了一年的寬限期,只要在寬限期內送件申請者,將可免收登記規費。明年十二月二日寬限期結束後,凡未經取得水權即行取水者,不論是家用、工業用或旅館等其他用途,一經查獲將處以一萬二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提醒民眾特別注意。

縣府依據水利法第二十八條,於日昨公告了金門地區辦理水權登記業務的實施日期及注意事項,其中水權登記之主管機關為金門縣政府,並指定工務局為主辦單位。水權登記自十二月一日起受理申請,不論自然人、法人或機關團體,只要取用地面水或地下水,除符合水利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免為水權登記者外,都應依水利法規定辦理水權登記。

縣府表示,水權可以概分為地面水與地下水兩種,按使用目的之不同又可分為五類水權標的。「家用及公共給水」指的是供作家庭之飲用及衛生、清潔用水,或供作公共環境、消防等用水者。「農業用水」指的是供作農林漁牧事業用水者。「水力用水」指的是供作水力發電用水者。「工業用水」指的是供作工廠、礦場作業上之生產、加工、製造或冷卻等用水者。「其他用途」則包括了不屬於前述各項用水標的,或供作觀光、休閒、遊憩、溫泉沐浴、高爾夫球場、旅社、寺或廟等用水者。

在地面水的水權登記申請方面,縣府表示,應備書件包括:一、地面水水權登記申請書。二、申請人資格證明文件。如為自然人應檢具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如為公司法人,應檢具公司執照、工廠登記證、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或其他合法登記之證明文件。如共有人聯名申請登記者,應檢具「共有水權登記合約書」。若個人或共有人選任代理人代為申請時,應檢具「申請水權登記委任書」。三、申請登記平面圖,標明引水地點之位置及其地段、地號、引水路線、輸水路線、排水路線、用水範圍、方向標記及圖例等。四、引水地點最近三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若引水地點屬私有地,應檢具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使用同意書」。若引水地點屬公有或國有非公用土地者,應檢具土地管理機關所發之土地許可使用相關證明文件。五、第一次提出申請者或嗣後引水工程有所異動者,應檢具引水工程計畫書或說明書(附圖說)。六、需用水量計算表。七、以機械動力抽汲引水者,應檢具抽水機馬力簡易計算表。八、其他經縣府審查申請書件時,通知申請人應另行補正之資料或證明文件。

如申請的是地下水水權登記,應備書件如下:一、地下水水權登記申請書。二、鑿井工程計畫書(附圖樣及說明書)、地層斷面圖、抽水試驗紀錄表、鑿井商鑿井業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三、申請人資格證明文件。四、申請登記平面圖。五、引水地點最近三個月內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六、第一次提出申請者或嗣後引水工程有所異動者,應檢具引水工程計畫書或說明書(附圖說)。七、需用水量計算表。八、其他經縣府審查申請書件時,通知申請人應另行補正之資料或證明文件。

為了簡化登記程序,縣府指出,申請地下水權登記時,如於今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已完工使用者,有特殊理由導致鑿井工程計畫書、地層斷面圖、抽水試驗紀錄表、鑿井商鑿井業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等文件缺漏無法附具者,得於申請書中記載具體理由,並檢附引水工程現況說明書(附圖樣)來替代。所有附具書件都應逐張加蓋申請人之印章,相關設施之土地使用如有糾紛,應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此外,縣府指出,自今年十二月一日起,地區建造引水建造物、蓄水建造物或抽汲地下水之建造物(興辦地下水水利事業,含鑿井工程)等水利建造物,都應經縣府工務局核准後始得施工建造。

辦理該項水權登記時,可採當面送件或郵遞送件兩種方式。當面送件者可遞交縣府秘書室收發單位辦理收文。郵遞送件者應將相關書件以雙掛號寄至金門縣政府辦理,並註明「申請水權登記」等字樣。登記規費則包括「地下水水利事業興辦履勘費」五百元,「水權登記費」一千二百元,「水權登記履勘費」五百元,「水權狀費」五百元。為了鼓勵民眾及業者申請,只要在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前(含十二月一日)送達縣府者,將給予免收登記規費的優惠。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後送達者,登記規費按全額收取。

一年的寬限及優惠期結束後,縣府指出,自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起,除符合水利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免為水權登記者外,未取得水權即行取水、用水者(不含縣府受理審核中之水權登記申請案件者),經查獲將依水利法第九十三條規定,處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因而損害他人權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金。倘若違反公告事項當中,有關水利建造物申請核准後始得施工建造等相關規定者,按水利法第九十五條規定,得處以新台幣一萬八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

縣府強調,水權登記制度對地區稀有水資源的掌握與合理分配,將扮演重要而關鍵的角色,希望民眾與業者都能全力配合,自十二月一日起儘速前往辦理登記。如有任何疑問,可向鄉鎮公所或縣府工務局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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