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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補助經費辦居家服務提醒民眾提出申請

發布日期:
記者: 鄭大行/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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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配「照顧服務產業發展方案」所推出的「非中低收入失能老人及身心障礙者補助使用居家服務試辦計畫」自十月起試辦以來,前往申請的個案並不多,縣府提醒地區民眾別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也特別就試辦計畫內容再次提出說明。

為執行「照顧服務產業發展方案」,因應非中低收入失能老人及身心障礙者使用居家服務之需求,減輕家庭照顧負擔,發展照顧服務支持體系,結合社會資源共同推動居家服務,促進就業,行政院內政部特別訂定「非中低收入失能老人及身心障礙者補助使用居家服務試辦計畫」,金門地區也自十月起受理申請。

該項「照顧服務產業發展方案」係因九十年國內經濟環境遭受全球化經濟影響,失業率逐月攀升,造成數十萬名失業人口。行政院為有效解決失業問題,在討論「中長程永續促進就業方案」時,認為有效促進國人就業機會,應研議將社會福利服務產業化,讓失業人口與福利服務所需人力相互結合,創造雙贏互利局面,遂由行政院經建會、內政部及相關部會組成工作小組進行研議。經該小組前後七次召開會議,分四區巡迴舉辦分區座談會聽取各方意見後訂定該項計畫,提報行政院社會福利推動委員會討論通過,始於今年元月底奉行政院正式核定。

該項「照顧服務產業發展方案」實施期程定為九十一年度至九十三年度,最大的特色在於將服務對象從中低收入失能者擴及一般失能國民。其中第一年所需居家服務補助費用因趕不及編入預算,由於計畫之施行攸關民眾的失業與促進就業問題,遂向就業安定基金申請經費補助,於今年四月下旬獲該基金會審查同意,支應一億九千餘萬元辦理。

「非中低收入失能老人及身心障礙者補助使用居家服務試辦計畫」則經過四月十日、五月二十二日兩次邀請中央相關部會及各縣市地方政府研商,原則討論通過,實施的重點如下: 一、辦理方式:居家服務之提供以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民間辦理為原則。民間單位接受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辦理居家服務之提供,以不得同時作為服務提供及評估單位為原則。

二、服務對象及資格限制:必須尚未接受機構收容安置、為聘僱看護(傭)、未領有政府提供之其他照顧費用補助者。非中低收入老人及身心障礙者,因身心功能受損致日常生活功能需他人協助者。所謂「身心功能受損致日常生活功能需他人協助」之認定標準,則必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輕度失能:經巴氏量表(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簡稱ADL)評估為六十一至八十分者。(二)中重度失能:經巴氏量表評估為六十分以下者。(三)經公辦公營之公立醫院、或經衛生署評鑑合格之區域級以上之醫院及精神專科醫院診斷為失智症,並載明CDR(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評估結果及分數者。其中輕度失能CDR達一分者,中重度失能須CDR達二分以上者。

三、服務項目:只要符合前述標準,可獲得之服務項目包括「家務及日常生活照顧服務」,以及「身體照顧服務」。所謂「家務及日常生活照顧服務」包含換洗衣物之洗滌及修補、居家環境改善、家務及文書服務、餐飲服務、陪同或代購生活必須用品、陪同就醫或聯絡醫療機關(構)及其他相關之居家服務。所謂「身體照顧服務」包含協助沐浴、穿換衣服、口腔清潔、進食、服藥、翻身、拍背,肢體關節活動、上下床、陪同散步、運動、協助使用日常生活輔助器具、及其他服務等。

四、補助標準:輕度失能者每月最高由政府全額補助八小時之居家服務費,第九小時至第二十小時最高由政府補助百分之五十,使用者必須自行負擔百分之五十。中重度失能者每月最高由政府全額補助十六小時之居家服務費,第十七小時至第三十六小時最高由政府補助百分之五十,使用者必須自行負擔百分之五十。居家服務補助費每小時以一百八十元計算,每日最高以四小時為限。

縣府強調,該項計畫對於有失能老人的家庭是一項福音,希望民眾能善用資源,減輕照顧負擔,儘速把握時機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公所提出申請。申請時則應檢附下列證件:一、申請書。二、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三、失智症患者應檢附經公辦公營之公立醫院,或經衛生署評鑑合格之區域級以上醫院、精神專科醫院診斷為失智症,並載明CDR評估結果及分數為一分以上之證明文件。四、六十四歲以下身心障礙者應檢附身心障礙手冊影本。五、其他必要之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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