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地政務期間被撤(免)職公教員工任職年資計發一次救濟金即起至明年底受理申領
金門縣政府辦理「金門地區戒嚴時期因故依行政命令為撤(免)職之公教員工任職年資計發一次救濟金作業,自即日起至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受理申領,符合條件者應在期限內檢附相關證件提出申領。
按銓敘部核定的實施要點指出,該項救濟金實施對象為,任職前金門戰地政務委員會暨所屬機關學校(含前金電公司員工、金門高中、金門高職),於戰地政務期間,以因故依行政命令被撤(免)職者為限,並應於期限內檢附被免(撤)職證明、年資證件、立切結書、戶籍謄本、身分證影本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未再任公職者。
二、曾任公職於離退後,上開年資未被採計為退休(職)、撫卹、資遣年資者。
三、現再任公職,上開年資於再次離退時影響其併計為退休(職)、撫卹、資遣之年資(基數)者,或不同體制無法被再任機關(單位)採納年資而願先行切結請領者。
該項救濟金計發方式為:
一、以當事人(含已亡故員工,被撤(免)職時,所適用之退休(職)、撫卹,資遣規定計算基數。當時無規定可資適用(依據)者,則比照(對照)相當(相關規定)計算基數時,逕皆比照(對照)現行俸級計算(兩相乘)之;未符上開離退年資(規定)條件者,則按比例核算基數後,再比照(對照)現行俸級計算(兩相乘)之。
二、以當事人(含已亡故員工)最後離退之機關學校(次以再任或上級機關)負責辦理本案。各機關學校宜請逕行通知並審查當事人(含已亡故員工)之各證件,且應併以當事人(含已亡故員工)離退時之相關離退規定為依據,依所附計算表,計算應發之一次救濟金(計算表列出計算依據、計算公式、應付金額),採個案(一案一人)申報方式函請金門縣政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