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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鼎大飯店火災翁文燦被提起公訴

發布日期:
記者: 本報/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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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晚間發生的皇鼎大飯店火災,造成二人不幸死亡、二人受傷的重大火災案件,在公共危險等案件部分獲不起訴的皇鼎大飯店負責人翁文燦,卻因違反消防法等案件,和另一位依法律從事於公務之人員的被告陳俊嘉,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終結,兩人同時被檢察官提起公訴。

金門地檢署檢察官就被告因違反消防法等案件,在起訴書中指出,本件被告翁文燦所為,於造成王明章、黃碧蓮死亡部分,係犯建築法九十一條第二項前段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建築物,其所有權人、使用人違反第七十七條第一項有關維護防火避難設施合法使用或構造安全規定致人於死罪,及消防法第三十五條前段之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之供營業使用場所,其管理權人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之建築物,因而致人於死罪。於黃文鵬因火災受傷部分,按加重結果犯為「故意與過失的競合」。換言之加重結果犯以行為人對於基本行為應有故意;對於加重結果部分應有過失。從而加重結果罪行,有結果加重犯之規定時,應以結果加重犯論處,如加重結果罪行,無結果加重犯之規定者,依舉重明輕法理,就該結果部分應仍論以過失罪責。

檢察官在起訴書中指出,本件因被告翁文燦之故意不依法設置皇鼎大飯店之消防安全設備行為,致發生火災時黃文鵬受有輕傷部分,應論以被告翁文燦有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項之業務過失傷害罪。上開三罪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相像競合,請從一重處斷。另被告陳俊嘉,於九十年間為金門縣消防局金寧消防分隊消防安全檢查人員,負責金門縣金寧鄉地區之公眾場所消防安全檢查,為依法律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因在業務上登載不實行為,顯足生損害於公共安全及消防安全檢查之正確性。是陳俊嘉偽造文書犯罪事實,堪予認定。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罪,請依法論科。並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一條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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