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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府推銷商品行為屬特種買賣七日內解除買賣契約

發布日期:
記者: 本報/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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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台省有瓦斯業者在榜林村為居民檢查住宅瓦斯開關、推銷商品,事後裝了瓦斯開關的部份村民認有疑義一事,金門縣政府消保官吳榮章經找來廠商查證,由於推銷商品在專利號碼、營利事業登記證、產品責任保單都算合法,此種到府推銷商品行為屬於特種買賣之一種,榜林村民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的權利主張。

金門縣政府消保官吳榮章指出,榜林地區民眾因購買到府推銷之瓦斯安全開關,事後認有疑義等情形,他個人認為,依據消保法規定,此種到府推銷商品之行為屬於特種買賣之一種,鄉親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這是消費者的法定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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