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在台教養機構身心障礙者家屬可獲交通費補助
為照顧在台接受安置的九十位身心障礙者,減輕家屬的經濟負擔,縣府計畫自明年元旦起試辦一項交通費補助計畫,屆時接受政府協助安置於台省教(療)機構者,其家屬將可享有每年二人次台金往返機、船票費用之補助。
該項「金門縣政府補助安置台省教療養機構身心障礙者家屬交通費試辦計畫」,實施期程自九十二年元旦起至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凡設籍金門之身心障礙者,經政府機關協助安置於台省教療養機構,其赴台探視之家屬均為該計畫之補助對象,補助之範圍則必須排除「內政部九十一年度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當中所補助的交通費。舉例來說,倘若身心障礙者家屬前往台省教療養機構探視,按照內政部規定,必須是陪同身心障礙者往返的路程才能接受補助,至於探視前、後隻身往返的部分並不在內政部補助範圍。換言之,此次縣府試辦之計畫,就是彌補內政部社福政策之不足,希望能真正減輕家屬經濟負擔。
根據縣府訂定的計畫,接受安置之身心障礙者家屬,每年可申請二人次的交通費補助,限機票或船票,且須核實檢據申請。家屬在申請時,必須備妥當事人之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交通費憑證(機票正本,且去程須請教療養機構用印簽證),領據,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等,透過鄉鎮公所來受理核轉。此外,申請期限必須在探視後的一個月內辦理,相關文件之補正則必須自退件起二週內,否則逾期將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