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鑑登記辦法」延至明年七月一日起停辦
原本由內政部以職權命令訂定之「印鑑登記辦法」,因無法律規定或法律授權,按行政程序法規定將在今年年底失效,但為了顧及國人習慣及各項業務的順利銜接,內政部決定將實施期程延後半年,自九十二年七月一日起才正式停辦各戶政事務所的印鑑登記等相關業務,也提醒民眾及有關單位注意。
內政部訂定之「印鑑登記辦法」,原本只是一項職權命令,並無任何法律授權,在行政程序法實施後,將自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失效,內政部原本已發函各鄉鎮戶政事務所,要求自九十二年元旦起停止受理印鑑登記及印鑑證明之核發業務,但因牽涉土地、不動產交易等承襲已久的習慣,短時間內很難讓民眾適應。此外,原規劃改由地政單位的「地政士」或法院「公證人」辦理之印鑑登記與證明核發業務,也因人員培訓不及,業務銜接將有困難。
基於以上理由,內政部日昨做出決定,將戶政事務所停發印鑑證明的時程延後半年。換句話說,自九十二年七月一日起,各鄉鎮戶政事務所將不再受理民眾的印鑑登記及證明核發等申請。
縣府則轉頒內政部該項函令,同時提醒民眾注意在戶政事務所停辦印鑑登記之後的各項替代方案。
一般民眾最常接觸的土地登記等地政業務,在停發印鑑證明後,替代措施包括:一、由登記義務人檢具國民身分證親自到地政局申辦,免附登記義務人之印鑑證明。二、委託具有簽證資格之地政士經其簽證代理申請。三、契約書、委託書、協議書、同意書等登記原因證明文件,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後委託他人代辦。四、或依「土地登記印鑑設置及使用作業要點」,向土地登記機關申請設置土地登記印鑑卡,並使用該印鑑申辦土地登記。
有關不動產權抵押權設定及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替代的措施包括:一、申請抵押權設定登記或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之權利人為金融機構,義務人為自然人者,得以借保戶在授信約定書上親自簽章,或在該金融機構留存印鑑。二「土地登記申請書」、「土地建築物改良抵押權設定(或內容變更)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文書,其義務人應親自簽名或蓋章。
自然人申辦動產擔保交易時,替代措施為:自然人申辦動產擔保交易、變更、延長或註銷登記時,以動產擔保交易契約用印替代。若原契約印章遺失,應登報聲明作廢,並書立切結書及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
金融機構存戶死亡,繼承人辦理存款繼承時,替代措施包括:一、由全部繼承人親自辦理。二、或提出繼承人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委託書,委託他人代辦。
金融機構保管箱承租人死亡,繼承人申辦繼承時的替代措施包括:一、由全體繼承人會同開箱。二、或提出繼承人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委託書,委任他人代表到場開箱或更換承租人名義。
法院的公證、提存業務,替代措施包括:一、由當事人攜帶國民身分證親自辦理。二、或提出經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之授權書。
縣府指出,從即日起至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止的「過渡期間」,各鄉鎮戶政事務所有關印鑑登記及印鑑證明核發作業,仍將按原辦法繼續執行,但自九十二年七月一日起,則改由以上各項措施替代之,縣府也提醒民眾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