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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者帳簿使用前應辦妥驗印以免逾期受罰

發布日期:
記者: 本報/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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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金門服務處表示:九十二年度執行業務者帳簿使用前應送主管稽徵機關登記驗印,凡尚未辦理登記驗印的執行業務者,應儘速向金門服務處辦理驗印,以免逾期受罰。

該處指出,業者需攜帶帳簿(總帳及日記帳)、事務所及負責人印章到服務處填寫帳簿驗印申請書,隨到隨辦,請業者務必配合辦理。

所謂執行業務者,依所得稅法第十一條規定,係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劑師、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工匠、表演人、設計師、精算師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均屬執行業務者,以上提供業者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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