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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軍退伍士官志願入營受理申請

發布日期:
記者: 李增汪/金城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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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海軍總司令部人事署(人管組)辦理海軍退伍士官志願入營申請,凡退伍未逾三年之優秀海軍士官,或退伍未逾五年,曾赴國外接艦(機)之優秀海軍士官,可隨時提出申請。

為甄選優秀之海軍退伍士官志願再入營服務,國防部海軍總司令部人事署(人管組)辦理海軍退伍士官志願入營申請,其甄選標準為:一、階級:士官長(含)以下。二、年齡:三十五歲以下,但有海軍人員分類作業程序所規定之各職類熟練專長者,可延展至四十五歲。三、體位:乙等以上。四、考績考核:離營前最後一至三年均在甲等以上,且無不良紀錄。五、學歷:須符合各官科、專長、階級之需要標準。

服役規定:服役期限以三年為一期,期滿可申請留營或轉服常備役。

至於申請作業要領:一、志願入營(可隨時提出申請,全年均接受辦理):︿一﹀志願入營士官應向所隸後備司令部提出申請,並填具申請書,同時至四級以上軍醫院實施體檢。︿二﹀後備司令部於完成審查作業後,審查合於甄選標準者,檢附兵籍資料袋、體檢表、自傳各乙份,申請書二份及甄選合格名冊三份,函送國防部海軍總司令部核辦,不合格者,予以批覆。︿三﹀國防部海軍總司令部依申請人各項資料及後備司令部函送資料,審查合於甄選標準者,轉知選擇單位,若選擇單位工作需要且有職缺安置時,則安排申請志願入營人員實施智力測驗(三等九十五分以上),測驗合格者,再由國防部海軍總司令部依實際需要對申請入營人員安排實施面(口)試,合格者即簽請權責長官核定入營及分配,若不合任用或無職缺安置時,予以函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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