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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年逾放比率超過平均數資本適足率不足百分之八財部將不准予銀行登陸辦理放款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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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本報/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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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籍立委吳成典日前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與朝野立委李鎮楠、朱星羽、王雪峰、林文朗、劉憶如、林重謨、鄭美蘭等共同提案,針對國內銀行申請對大陸台商辦理放款業務者,若該銀行最近一年之平均逾放比率超過全體銀行平均數,資本適足率不足百分之八者,為避免銀行遭到企業惡意「債留台灣、錢進大陸」而影響國內金融秩序,財政部不得准予銀行辦理該項業務。

案經財政部昨(二)日函復吳成典等各委員指出,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申請對經核准赴大陸投資之台商辦理授信業務,應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第五條規定,檢附下列書件向財政部申請許可後才可以辦理:

一、營業計畫書(包括申請業務項目、業務發展規劃、預估未來三年之財務報表及有關糾紛處理、債權確保及風險控管措施)。

二、該銀行已開辦兩岸金融業務往來項目及其效益說明。

三、最近一年度總機構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及最近半年度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比率。

四、最近一季總機構逾期放款及催收款之金額與比率、已提列備抵呆帳及保證責任準備之金額與比率說明。

財政部為有效管理開放上該業務可能衍生之信用風險,對於銀行申請案之審查重點如下:

一、銀行業者之財務健全性及守法性,其中資本適足率須達到百分之八以上、逾放比率低於全體銀行平均逾放比率以及備抵呆帳提足之銀行才可以辦理。

二、銀行業者須能審慎評估大陸地區往來客戶之信用狀況,包括台商之投資狀況、獲利情形及財務是否健全,並有效控管對大陸地區台商授信餘額不得超過自大陸存入資金之餘額。

三、銀行業者須能對授予大陸地區金融機構之同業授信額度進行有效管理。

四、銀行業者須能處理交易爭議及確保本身債權之方法是否妥善。

綜合以上說明,國內銀行申請對大陸台商辦理放款業務者,若該銀行最近一年之平均逾放比率超過全體銀行平均數,資本適足率不足百分之八者,財政部將不會准許其辦理該項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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