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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局全面展開空氣污染防治

發布日期:
記者: 莊煥寧/金城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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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空氣污染防治,同時鼓勵人民檢舉有污染之虞的車輛,凡經主管機關通知受檢之被檢舉車輛不符合標準或未依規定檢驗者,依法處罰,提出檢舉的民眾由主管機關給予獎勵金三百元。

金門環保局表示,根據環保署訂定的「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舉及獎勵辦法」指出,辦法中所稱有污染之虞的車輛種類包括柴油車輛、汽車、機器腳踏車等排煙污染情形嚴重者。

環保局指出,人民發現有污染之虞車輛,得以書面、電話、傳真、網路或電子郵件敘明車號、車種、發現時間及地點向各級主管機關檢舉,檢舉人應具名並留下聯絡電話及地址。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被檢舉之車輛,應依該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通知其至指定地點檢驗。但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得依實際需要提出申請,至其他地點接受檢驗。該地點之主管機關將檢驗結果移由受理該檢舉案件之主管機關處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處理結果上網公告或回復檢驗人。

各級主管機關對於檢舉之案件經查證有下列情形者,得不予辦理或併案處理:

一、被檢舉人之車輛已報廢、停駛或失竊等。

二、檢舉人提供之車號、車種與監理機關車籍資料不符者。

三、被檢舉之車輛已於前三個月內經主管機關通知檢驗在案。

四、匿名檢舉者。

五、被檢舉人提出證明文件係遭不實檢舉者。

六、依行政程序法無法送達者。

七、經主管機關認定無污染之虞者。

各級主管機關對於前項之案件,應回復檢舉人並說明原因。但匿名檢舉或明示不予回復者,不在此限。

環保局也指出:經人民檢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檢驗之案件,有檢驗不符合排放標準並經處分者,檢舉人得領取獎勵金,每案獎勵額度為新台幣三百元。二人以上先後不同日檢舉同一案件,僅獎勵最先檢舉者;二人以上同一日舉發同一案件,以該案件應核發之獎勵金平均分配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前條案件之核發獎勵金,應每月核發乙次。

中央主管機關對所有參與檢舉之人民,得每年舉辦抽獎活動,以鼓勵人民參與檢舉。

受理檢舉之機關及單位不得洩漏任何可資辨認檢舉人身分之消息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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