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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生鮮去骨牛肉銷台作業要點出爐

發布日期:
記者: 李金鎗/金湖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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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及行政院農委會的公告,金門縣申請生鮮去骨牛肉銷台作業要點出爐,動植物防疫所呼籲地區申請生鮮去骨牛肉銷台需具備的條件,並提出申請供宰銷台牛隻檢查措施,共同防杜疫病入侵機會,確保養牛產業永續發展。

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廿八條及行政院農委會公告作業要點規定,地區申請生鮮去骨牛肉銷台需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銷台供宰之來源牛隻限產自金門縣,且來源場需未曾發生甲類動物傳染病疫情;場內偶蹄類動物均無罹患、疑患或可能感染甲類動物傳染病(如動物未曾檢出呈口蹄疫非結構蛋白抗體陽性)。

(二)來源場牛隻均應經金門縣動植物防疫所(簡稱金門防疫所)建檔管理,同場牛隻均經烙印及依規定完成疫苗注射,並落實定期消毒、門禁管制等自衛防疫措施。

(三)來源場出生一週內之仔牛或無法烙印之偶蹄類動物,應通報金門防疫所會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高雄分局金門檢疫站(簡稱金門檢疫站)刺青或釘掛防疫標示。

(四)來源場偶蹄類動物需依規定數量,每半年採血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家畜衛生試驗所(簡稱畜衛所)檢驗,且結果均呈口蹄疫非結構蛋白抗體陰性及中和抗體需達保護力價以上。

(五)來源場經登錄後,於過去三個月內均未自他場移入偶蹄類動物,且所移入之偶蹄類動物需來自(一)至(四)款之畜牧場,及移入後,場內每頭偶蹄類動物經檢驗均呈口蹄疫非結構蛋白抗體陰性及中和抗體需達保護力價以上。

(六)來源場經檢出呈口蹄疫非結構性蛋白抗體陽性偶蹄類動物,該場需列為污染場進行移動管制,且所有牛隻均應輔導於金門縣屠宰上市,屠宰後之生鮮去骨牛肉不得申請銷台。動植物防疫所也提出申請供宰銷台牛隻檢查措施,包括有:

(一)供宰銷台牛隻應由畜主持金門防疫所出具之「動物健康證明書」,向金門縣政府申請於金門縣肉品市場屠宰,並經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確認。

(二)金門防疫所於核發「動物健康證明書」前,應派動物防疫人員至該申請場訪視,確定該場符合本要點第二點規定,並於「動物健康證明書」上登錄申請供宰銷台牛隻之烙印編號。

(三)供宰銷台牛隻應直接運至金門縣肉品市場,運輸途中不得與其他動物接觸。

(四)供宰銷台牛隻應於金門縣肉品市場集中繫留,並應與其他待宰動物分開。金門縣政府應督導金門縣肉品市場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指定時間進行屠宰,其間不得混入其他非供宰銷台牛隻。

(五)供宰銷台牛隻於進行屠前檢查前,金門縣肉品市場應將畜主所附之「動物健康證明書」送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核對其烙印編號;如烙印編號無法辨識時,金門防疫所並應派員協助辨識,烙印編號經辨識確定無誤後,始得進行屠宰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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