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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吉成等四人涉及詐登取得土地案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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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本報/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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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意圖,涉及詐登取得土地的被告吳吉成等四人,日昨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檢察官以被告四人涉嫌詐欺,予以提起公訴。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中,就被告吳吉成、吳清鎮、楊再興、吳再成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指出其犯罪事實:

吳吉成、楊再興、吳清鎮、吳再成四人,皆明知坐落金門縣金湖鎮新頭段237-1號土地面積10.102311公頃及同地段233-1號土地面積2.45318公頃,於民國八十六年以前屬未登錄之無主地,因地質屬白瓷土礦層,經列為白龍溪瓷土礦區,金門縣陶瓷廠自民國五十二年至七十二年間,金門花崗石廠自五十七年至七十九年間,皆在上開二個地號僱工開採瓷土,生產陶瓷製品,另金門防衛司令部亦於民國五十年七月起,即將該二地號列入營產管理,自六十二年起更在現地設置「龍堡」軍事據點,迄八十九年始拆除龍堡,其該地區皆以圍牆禁止民眾出入,一般民眾根本無法在該二地號上占有耕作。故自八十三年三月十一日修正公布「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下稱安輔條例)」起,迄八十五年八月前,該二筆已登錄之無主地,皆無人依安輔條例之第十四條之一之規定,主張該土地係其於實施戰地政務期間,非因有償徵收登記為公有者,或因軍事原因喪失占有者,其為合於民法規定時效完成取得請求登記所有權之人或其繼承人,而檢具有關權利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管轄地政機關申請歸還或取得所有權者。

後來不知情的地政局果憑依吳吉成、楊再興二人之申請書、及吳清鎮、楊再興於八十五年八月十八日出具之不實四鄰証明書、吳清鎮、吳再成於八十五年六月六日出具之不實四鄰証明書,經依法公告無人異議後,於八十六年十一月六日將新頭段237-1號分割成:新頭段237-1、237-2,237-3,237-4等四筆土地,其中新頭段237-4號面積5.382986公頃之土地所有權分配登記於吳吉成名下,新頭段237-2號面積3.106168公頃之土地所有權,分配登記於楊再興名下,其餘新頭段237-1及新頭段237-3,則登記為國有。另新頭段第233-1號因依公告後軍方提出異議,經當事人協調後,於八十七年十月分割成233-1、233-2二筆土地,其中233-2 號面積1.518460公頃之土地所有權,分配登記予吳吉成名下,233-1號登記為國有。吳吉成計因而詐得新頭段237-4號面積5.382986公頃之土地所有權及新頭段233-2號面積1.518460公頃之土地所有權,楊再興亦因而詐得新頭段237-2號面積3.106168公頃之土地所有權。後來並經金門地檢署檢察官依法扣押被告吳吉成犯罪所得之新頭段237-7號土地面積0.401128公頃及出售贓物所得存放台灣土地銀行金門分行存單編號(AB1203775,帳號039-036-00547-9)之一千萬元定存單。及楊再興犯罪所得新頭段237-2號面積1.518460公頃。案經福建省調查處移送偵辦。  

起訴書中指出,核被告吳吉成、楊再興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罪嫌。其中吳清鎮、楊再興以幫助犯意,助成吳吉成詐登取得上開土地,吳清鎮、吳再成以幫助犯意,助成楊再興詐登取上開土地,皆以幫助犯論。其中楊再興之詐登土地與幫助吳吉成詐登土地,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吳清鎮二度幫助吳吉成及楊再興詐登取得土地,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一項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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