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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區營業人申報營業稅改由國稅局金門服務處稽徵

發布日期:
記者: 鄭大行/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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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改為國稅,並委託各地稅捐稽徵處代徵,財政部已決定從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由各地區國稅局自行稽徵。

北區國稅局表示:

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營業人申報及洽辦營業稅相關事項,請逕向轄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包括台北縣、桃園縣、新竹縣、新竹市、宜蘭縣、花蓮縣、福建省金門縣及連江縣等縣市)營業人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申報九十一年十一、十二月份之營業稅,應於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五日止,向國稅局轄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

北區國稅局指出,營業人申報營業稅時,原配賦之統一編號及稅籍編號,仍維持不變。另小規模營業人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進項憑証者,可於九十二年一月五日前逕向國稅局轄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申報扣減查定之營業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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