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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訂定輔助勞工修繕住宅貸款實施要點

發布日期:
記者: 李增汪/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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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改善勞工居住環境,提昇生活品質,辦理輔助勞工修繕住宅貸款,特訂定九十二年輔助勞工修繕住宅貸款實施要點,並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至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在地方主管機關受理本貸款申請案件,採隨到隨辦全年受理方式,額滿為止。申請書表並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星期例假日除外)在各地勞工行政機關免費索取。

申請方式,申請人可填妥申請書表並檢齊證件,一律以掛號郵寄住宅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當面送件者概不受理。金門縣掛號郵寄受理地點為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六○號,社會局勞工行政課,洽詢電話(○八二)三七三二九一。

這項貸款由勞委會選定之金融機構辦理,其資金來源、辦理戶數、貸款額度、還款年限、貸款利率及還款方式如下:(一)資金來源:承辦貸款銀行自有資金支應。(二)辦理戶數:總戶數為五千戶。(三)貸款額度:每戶貸款金額最高新台幣五十萬元,實際貸款金額由承貸銀行依修繕住宅所需金額及房地押值,核實估算。(四)貸款利率:勞工負擔部分,依照國民住宅貸款優惠利率計算,並比照當時國民住宅貸款利率機動調整。勞委會與金融機構應共同議定承作本貸款之放款利率,至放款利率與國民住宅貸款優惠利率之差額,由勞委會及直轄市政府補助(政府至少補貼年息二厘,勞工負擔之利率最高不超過年息九厘)。(五)貸款年限:最長不超過七年。(六)還款方式:依貸款年限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七)有關授信作業,依各承貸銀行規定辦理。

申請本貸款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一般產、職業之現職勞工,參加勞工保險年資累計三年以上者。(二)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規定之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參加公保年資累計三年以上者。前項有配偶之現職勞工,以本人、配偶及子女或本人(或配偶)之父母共同居住者為一申請戶;無配偶之現職勞工,本人須年滿二十歲,以本人及父母或子女為一申請戶;但四十歲以上單身勞工,得以本人為一申請戶。

申請本貸款者,其住宅狀況應符合下列條件:(一)勞工家庭成員僅有一戶房屋,且申請本人、配偶或其尊親屬至少一人設籍該住宅。(二)自建築完成登記日起至申請案件送達日止屋齡達十年以上。(三)住宅產權:有配偶之勞工,房屋產權應全部登記為本人或配偶或直系尊親屬名下,或本人與配偶或直系尊親屬共同持有者。無配偶之勞工,房屋產權應全部登記為本人或直系尊親屬名下或本人與直系尊親屬共同持有者;但四十歲以上單身之勞工,房屋產權應全部登記為本人名下。(四)住宅基地應登記為建築用地,房屋主要用途登記應為住宅或含住宅字樣,其住宅建材必須為加強磚造以上。前項申請之勞工經查另有房屋座落紀錄者,其持分面積申請本人以四十平方公尺計算,並依原申請單位內之眷口人數,每一眷口加計十七平方公尺,全部持分面積在不超過一百平方公尺,且房屋課稅現值依持分面積比例計算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得不列為前項第一款之房屋戶數計算。

而住宅遭受火災或天然災害受損者,或經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確有修繕必要者,得專案申辦本貸款,其資格條件不受保險年資須達三年以上、屋齡須達十年以上及已辦有政府優惠住宅貸款不得再申請之限制。前項申請應於災後或檢測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本貸款:(一)本人或配偶為事業單位、機構負責人者。(二)申請戶內有二人以上同時申請或一人同時申請二次以上者。(三)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已享有政府優惠住宅貸款者(包括承購公有眷舍房地、公教住宅貸款、勞工建購住宅貸款、勞工修繕住宅貸款、國民住宅貸款、內政部輔助人民自購住宅貸款等政策性優惠住宅貸款)。(四)建物登記為店舖、工廠、辦公室、倉庫、農舍、工業住宅或其他用途者。(五)住宅位於禁建地區、洩洪地區、公共設施預定地、保留徵收地、行政命令限制建築地區者。(六)依都市計畫法規定,劃定地區範圍禁止建築或尚未公布細部計畫地區,曾出具切結述明如將來牴觸都市計畫必須拆除時,不得要求任何補償者。(七)建地為產業或公有地或祭祀公業財團法人管有之土地,無法辦理分割過戶移轉及設定抵押權,或其他不宜作為擔保品者。

經審查或申覆符合規定者,應於下列期限內向承貸銀行辦妥貸款,所稱辦妥貸款係指銀行完成撥款作業。合格戶:核定後,六個月內辦妥貸款。申覆合格戶:審查結果須申覆者,應於申覆期限內提出申覆,並於接獲申覆核准函後,六個月內辦妥貸款。遞補戶:自接獲遞補通知單後,六個月內辦妥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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