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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配偶在台工作許可條件放寬

發布日期:
記者: 鄭大行/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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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日昨發布行政命令,修正「大陸地區配偶在臺灣地區停留期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放寬了大陸地區配偶申請工作許可的條件,對經濟狀況並不富裕的中、低收入戶及配偶罹患重大傷病或身心障礙者的家庭將可帶來些許助益。

該項「大陸地區配偶在臺灣地區停留期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全文共十條,行政院勞委會針對第四條內容進行修正後於八日發布施行,條文內容如下:

第四條|大陸地區配偶得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工作許可後,受僱在臺灣地區工作:

一、申請書。

二、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停留之有效證明文件影本。

三、已依規定提出居留申請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下列證明文件之一:(一)臺灣地區配偶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出具低收入戶之證明文件。(二)不計大陸地區配偶收入,全戶平均每人每月所得,以其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出具其最近年度之個人所得資料加總平均計算,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人每月所得標準之證明文件。(三)不計大陸地區配偶收入,全戶平均每人每月所得,以其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出具其最近年度之個人所得資料加總平均計算,符合當地區最低生活費標準之證明文件。(四)臺灣地區配偶年齡在六十五歲以上之國民身分證影本。(五)臺灣地區配偶為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六)臺灣地區配偶罹患重大疾病或重傷,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醫院開具之診斷證明書正本。

前項第四款第二目及第三目所稱全戶,指共同生活之大陸地區配偶本人、臺灣地區配偶及臺灣地區配偶之直系親屬;第二目所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人每月所得標準,係參照行政院主計處發布之最近一期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家庭收支調查報告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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