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地檢署今起推動試辦快速終結案件措施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奉法務部指示,將自今(十五)日起推動試辦「快速終結案件」措施,未來將能使輕微案件迅速終結,減輕民眾出庭應訊之勞費,並儘早得知案件偵查結果,達到訴訟經濟及便民的目標,以及提昇結案效率。
金門地檢署為推動試辦「快速終結案件」措施,昨日上午十時起邀請金門縣警察局、各警察所、國家公園警察隊、金門憲兵隊、海巡署機動查緝隊、金門岸巡隊、海巡隊代表,以及金門地檢署同仁進行協調。協調會由金門地檢署檢察長朱朝亮主持,主任檢察官徐錫祥並在會中說明辦理快速終結案件流程等。
依據法務部訂定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快速終結案件實施要點規定,要點適用之範圍,包括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為職權不起訴處分之案件,及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緩起訴處分之案件,和得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
有關快速終結案件的實施方式,地方法院檢察署輪值內勤之檢察官,對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將被告隨案解送之案件,經訊問後,認調查已完備且事證明確,而無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且為要點適用範圍所列之案件者,得當場對被告諭知擬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或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意旨,並終結偵查。其為緩起訴處分者,應一併告知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之事項。前開情形,對於有被害人、告訴人之案件,如依卷內資料尚無從發現被害人、告訴人有宥恕之意思者,為兼顧被害人、告訴人之權益,在未經傳喚被害人、告訴人陳述意見之前,不得依上列之方式為職權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對於通緝到案之被告或同一被告犯有與本案具裁判上一罪關係之他案件,而他案件現仍由其他檢察官偵查中者,亦不得依前列之方式終結偵查。內勤檢察官對於受理之案件,如依本要點處理者,應於訊問完畢後,當場諭知擬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或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意旨,惟應同時告知須俟正式公告終結偵查之結果後,始生效力。
金門地檢署依據法務部訂定發布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快速終結案件實施要點」,並訂有金門地檢署辦理快速終結案件作業要點,要點指出,辦理快速終結案件在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為職權不起訴處分之案件,即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贓物罪。
而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緩起訴處分之案件,即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
得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即被告於偵查中自白或依其他現存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且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刑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有一、二款之情形,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金門地檢署指出,各單位實施時應注意事項,在辦理現行犯移送之司法警察,應辨別是否屬於上列適用範圍之案件、告訴乃論之罪如撤回,附撤回告訴狀,函送即可,不適用。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依法得經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送,惟金門、馬祖地域較為特殊,尤其是被告係台灣來的旅客或離島的居民,如果不予解送,對於被告來講,須再由金門地檢署訂一庭期,被告再請假出庭,造成民眾出庭應訊之勞費,且無法儘早得知案件偵查結果,在訴訟上並不經濟。所以如司法機關可於白天上班時間移送者,儘可能隨案移送;如於夜間不方便移送者,可經檢察官許可後,免予解送,惟應說明讓被告了解,是否願意於緊接的白天指定的時間主動到地檢署接受偵訊,快速結案。如被告同意者,請記明筆錄,再將移送書、警訊卷及證據在被告至地檢署應訊前送達地檢署,以利作業。
相關案件較常見的有: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之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公共危險罪、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項、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三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三項之失火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罪、第三百三十七條之侵占遺失物罪、菸酒管理法案件、國家安全法第六條第二項之無正當理由拒絕或逃避檢查罪、第七條第一項未經許可無故入出管制區經通知離去而不從罪、第二項之違反禁、限建規定,經制止不從罪等。列入速偵案件者,不列入退案審查之範圍。
金門地檢署並指出,現行犯案件除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案件,依上列說明處理外,餘均依法隨案隨送,如有被害人,徵求被害人之同意亦願意隨同至金門地檢署陳述者,亦可一併前來地檢署,以達提高效率的目的。如非現行犯,被告及被害人均表示願意自動到庭者,註明筆錄後,可一併前往金門地檢署。速偵案件,請警方於移送時在卷面加蓋「聲請速偵」,並應告知金門地檢署輪值法警,俾儘速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