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申請購回期限將至四月七日縣府籲把握時間確保權益
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有關戰地政務前因徵收、價購、徵購後登記為公有土地,而土地管理機關已無使用或事實已廢棄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購回的期限,即將在四月七日屆滿,縣府昨日發佈新聞稿指出,截至目前為止僅受理四十筆土地之購回申請,為保障民眾權益,呼籲縣民儘速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
縣府指出,有關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所定,在實施戰地政務終止(八十一年十一月七日)前,因徵收、價購或徵購後登記為公有土地,土地管理機關已無使用或事實已廢棄使用者,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得於三年內向該管理機關申請購回,經縣府清查縣有土地後發現,以「買賣」、「價購」或「徵購」取得之縣有土地共計五百二十九筆,但截至目前為止,卻只有四十筆提出購回的申請,顯見民眾對該條例得購回的權益並不清楚。由於申請購回的期限即將在四月七日屆滿,縣府特別於昨日發佈新聞稿,呼籲地區民眾留心自身權益,儘速在法定期限內爭回自己的權益。
縣府表示,倘若民眾不清楚土地由何機關管理,可以向地政局或縣府服務台申請土地登記謄本,即可瞭解誰是「管理者」(管理機關),並向該機關提出申請。符合申請條件的民眾如需申請書,可向縣府財政局公產課索取,聯絡電話:三二五六三四,分機三○六,向呂小姐洽辦。如國有土地之管理機關為國有財產局者,可洽國產局金馬分處,聯絡電話:三二九○○四,分機一○九。如管理機關為陸軍總司令部,聯絡電話為:三三五八○七。申請時須檢附申請書一份暨相關證明文件,如土地登記謄本(內有登載徵收、價購或徵購之登記原因)。如為繼承人,則應檢附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戶籍謄本、繼承人現在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可向地政局洽取)等辦理申請。
有關購回之地價,則按收件日當年度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如有徵收、價購或徵購之價額超出該計算所得之地價時,應按照原徵收、價購或徵購之價額購回。經審查通過符合規定者,則由管理機關通知,並在接到通知書後三十日內繳款,如逾期未繳納者,則視同放棄。申請人在完成繳款後,即可會同土地管理機關逕向地政局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如下:本條例適用之地區,於實施戰地政務終止前,因徵收、價購或徵購後登記為公有之土地,土地管理機關已無使用或事實已廢棄使用者,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得於本條例公布之日起三年內向該管土地管理機關申請按收件日當年度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地價購回其土地。但徵收、價購或徵購之價額超出該計算所得之地價時,應照原徵收、價購或徵購之價額購回,土地管理機關接受申請審查合於規定者,應通知該申請人於卅日內繳價,逾期不繳價者,視為放棄。土地管理機關於接受申請後,應於卅日內答覆申請人,申請人得向土地所在地縣(市)政府申請調處。
縣(市)政府為前項調處時,得準用土地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處理。澎湖地區之土地,凡未經政府法定程序徵收、價購或徵購者,應比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