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所催繳燃料費籲車主二月廿八日前繳納免受罰
針對去年秋季未繳交營業車汽車燃料費的車輛,金門監理所刻全面展開催繳行動,據統計,逾期未繳納營業車汽車費計有一百五十三輛,監理所籲請車主在接獲催繳通知書,儘快在二月廿八日前向土銀金門分行或該所補單繳納,以免受罰。
據監理所統計,地區去年秋季未繳納營業車汽燃費車輛計有一百五十三輛,車種包括有遊覽車、租賃車、計程車及營業大貨車;監理所依規定於昨(廿二日)以掛號回執方式寄發「汽車燃料使用費催繳繳納通知書」予各欠費的車主。
監理所籲請車主在接獲催繳通知書後,於二月廿八日繳納期限內逕向「土銀金門分行」繳納,尚未收到催繳繳納通知書者,則請至監理所補單繳納,若未在期限內繳納者,將依「公路法第七十五條規定逾期不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罰鍰基準」裁處。
逾期不繳納汽燃費,依公路法七十五條規定欠費累計未滿六千元者,逾期未滿一個月罰三百元、逾期一個月以上未滿二個月罰六百元、逾期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罰九百元、逾期三個月以上未滿四個月罰一千二百元、逾期四個月以上罰一千八百元。
欠費累計滿六千元以上者,逾期未滿一個月罰五百元、逾期一個月以上未滿二個月罰一千元、逾期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罰一千五百元、逾期三個月以上未滿四個月罰二千元、逾期四個月以上罰三千元。
至於,機車部份,逾行車執照有效日期(每期為二年)逾期未滿一個月罰三百元、逾期一個月以上罰六百元。逾期不繳納罰鍰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監理所籲請車主按時繳納汽燃費,以免逾期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