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委會期間兩項福利互助處理要點修正發布施行
縣府暨所屬機關「接辦前政委會福利互助處理要點」及「辦理前政委會期間辭職或調職人員福利互助處理要點」已修正並發布施行,凡符合資格者可儘速向所屬單位洽辦。有關互助金差額之請領,必須在受通知或公告之日起三年內提出申請,也提醒相關人員特別注意。
「金門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接辦前政委會福利互助處理要點」第四點及第七點,以及「金門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前政委會期間辭職或調職人員福利互助處理要點」第四點與第七點業經修正通過,並自九十二年度起實施。在「接辦前政委會福利互助處理要點」方面,主要在第四點作業規定當中的第二項「差額計算」中,增列了「分段採計」、「合併計算」等規定。「辦理前政委會期間辭職或調職人員福利互助處理要點」方面則規定請領互助金差額,必須在受通知或公告之日起三年內提出申請,逾期將視同自願棄權。
「金門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接辦前政委會福利互助處理要點」第四點及第七點修正後條文如下:
四、作業規定
(一)補發原則:1、高中(職)兩校教職員工於七十三年七月一日改隸時仍在職者,及改隸前調離職員工未補(領)互助金差額者。2、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於八十一年十一月七日奉命終止戰地政務時仍在職者,及終止前調離職員工未補(領)互助金差額者。
(二)差額計算:1、高中(職)差額以七十三年七月一日原政委會互助俸額乘以任職年資減掉︻七十三年六月三十日中央互助俸額乘以參加本會互助中央採計年資(六十年八月一日至七十三年六月三十日止)︼。2、本府所屬員工差額以八十一年十一月七日原政委會互助俸額減掉八十一年十一月七日中央互助俸額再乘以任職年資。3、前二項互助人之福利互助俸額曾高於八十一年十一月七日之福利互助俸額者,得分段採計,合併計算福利互助金差額發給。
(三)核給俸額數:依原政委會互助辦法標準核給,每滿一年補助一個保留之互助俸額,最高以二十個福利互助俸額。
(四)互助年資採計:依原政委會互助辦法規定按任職年資補助。
(五)年資計算:依原政委會互助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奇零數未滿六個月不予補助,滿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算。
七、本要點自八十七年度起實施。本要點修正條文自九十二年度起實施。
「金門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前政委會期間辭職或調職人員福利互助處理要點」第四點及第七點修正條文如下:
四、作業規定
(一)補發原則:原政委會及所屬機關學校編制內員工有參加福利互助委員會並在六十年八月一日至八十一年十一月七日期間辭職或調職人員為限。
(二)差額計算:差額以參加福利互助人離職當時之原政委會互助俸額減掉當時中央互助俸額再乘以原政委會任職年資。
(三)核給俸額數:依原政委會互助辦法標準核給,每滿一年補助一個互助俸額,最高以二十個福利互助俸額為限。
(四)互助年資採計:依原政委會互助辦法規定按任職年資補助。
(五)年資計算:依原政委會互助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奇零數未滿六個月者不予補助,滿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算。
(六)合於第二點之發給對象,應於公告受理之日起,由本人或遺族登記填具請發福利互助金差額登記表。並檢附有關任職及辭(離)職證件向原服務機關登記請領。但原服務機關學校已裁併者,向其上級機關或合併後之機關學校登記。受理登記之機關學校亦應主動通知合於發給福利互助金差額之對象辦理登記請領。
(七)請領本福利互助金差額之當事人死亡,得由其遺族登記請領,遺族支領受順序依民法有關繼承人之規定。
(八)福利互助金請領人因故無法親自登記請領者,得委託代為請領,但應檢附委託書及雙方國民身分證(影印本)、印章。
(九)請領互助金差額應於受通知或公告之日起,三年內提出申請,逾期不申請者視同自願棄權。經核准發給現金差額者,自通知發給之日起五年內不提領,依民法有關規定辦理。但已補發者,不得重領。
七、本要點自八十七年度起實施。本要點修正條文自九十二年度起實施。